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价服〔2010〕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24〕311号》规定,拟修改。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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