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发改委关于公布2019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19年12月10日)规定,继续有效。
市各有关客运企业:
2018年7月13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
苏价规〔2018〕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发改法规发〔2022〕958号)规定,保留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交通运输局:
为加强全省道路运输价格监管,规范道路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修订了《江苏省汽车运价规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价格、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江苏省汽车运价规则》的宣传贯彻,并按规定及时对相关道路班车客运线路的价格重新核定,确保《江苏省汽车运价规则》按时落实到位。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6月25日
江苏省汽车运价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道路运输价格监管,规范道路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本省道路运输价格制定与管理的依据。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除外)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输价格、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以及相关服务收费。
本规则规定的价格形式包括: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价格、交通运输部门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应当广泛听取社会有关方面意见,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优化比价关系,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 旅客运价
第五条 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县(市、区)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点至少有一端是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的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定价,票价根据《江苏省农村道路客运价格管理规定》制定。公交化道路班车客运,结合税费优惠和政府财政补贴水平,实行政府定价。
第七条 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道路旅客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第八条 部分与高铁(动车)平行的跨省、设区市道路班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班线目录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物价局制定并公布。
跨省、设区市机场专线班车客运票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九条 卧铺客车、乘用车(不超过9座)、包车(含旅游)以及按规定开展的定制类道路班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 跨省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按照省际不同运价标准和里程计算,或者由道路班车起、讫地定价机关根据运价规则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道路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是指旅客乘车出发地点至到达地点的区间里程,包括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和城市市区营运里程,由交通运输部门在批准道路班车线路时核定。
城市市区营运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或者按照当地交通运输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
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按四舍五入取整为1千米。
第十二条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划分按照交通运输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执行。
营运客车的类型等级由交通运输部门根据车辆的实际配置和技术参数,对照交通运输部《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复核确定。
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道路班车客运,由价格和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权限核定“最高票价”,道路客运经营者在“最高票价”的范围内制定“执行票价”。“执行票价”可以按政府核定的“最高票价”执行,也可以按一定的幅度下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票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第十四条 道路班车客运最高票价计算:最高票价=班车车辆类型等级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计费里程+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其他法定收费。
(一)班车车辆类型等级运价是指对不同类型等级的客运车辆所制定的每位旅客每千米的运输价格,由运输成本、合理利润、税金等构成。具体标准由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负责测算确定(附件1)。
(二)旅客站务费:按站级标准收取,一级站2元/人次,二级站1.6元/人次,三级站1.4元/人次。
(三)车辆通行费是指客车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费用,每张客票车辆通行费计算公式为:每张客票车辆通行费=车辆通行费用总额÷(额定座位×50%)。
额定座位:特大型、大型客车座位统一按35座,中型客车座位统一按20座,小型客车座位统一按15座计算客票车辆通行费。
(四)燃油附加费:按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联合制定的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执行。
第十五条 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票面金额以元为单位,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票价在10元(含10元)以下的,尾数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的原则以0.5元进整;超过10元的,尾数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以元进整。计算票价按总票价“一次进整”。
第十六条 购票规定:
成人及身高超过1.5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0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每位乘客限带一名免票儿童(超过的需购儿童票),并在购票时提前申报。身高1.20-1.5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执行票价的50%计算。
第十七条 行包运价:
(一)行包计费重量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算重量。
(二)购全票及优待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行包10千克,购儿童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行包5千克,残疾旅客可免费携带残疾专用车(非机动车)1辆,超过部分按行包规定标准计费。
(三)计费行包每100千克·千米运费按0.35元折算。每张行包运单费用起码计费单位为1元,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四)人不随车的行包运费由承、托运双方商定。
第三章 货物运价
第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道路货物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第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货物运输成本、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社会货运价格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运价,并与托运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达成运输协议。
第二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中,不得相互串通,操纵运输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托运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托运人与其进行交易。
第四章 价格制定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跨省、设区市、县际道路班车客运“最高票价”由设区市价格、交通运输部门核定,设区市价格、交通运输部门可以委托班线起点所在地县(市、区)价格、交通运输部门核定;县(市、区)内道路班车客运“最高票价”,由县(市、区)价格、交通运输部门核定。
第二十二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经交通运输部门批准营运线路后,根据本规则规定的计算方法、定价权限,填写《江苏省道路班车客运最高票价申报表》(附件2),向价格、交通运输部门申报,由价格、交通运输部门对其进行审核确定。审核有异议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并要求道路客运经营者重新申报。
第二十三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在客运站或售票网站公布全部预售客运票价信息。客运站应当在售票大厅醒目位置公布当天客运票价信息(附件3)。
第二十四条 旅客购票后,需要退票的,按《江苏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规定退票。
旅客购票后,需要改变乘车时间、车次的,在不变更起、讫站的前提下,可在起点客运站售票窗口或经客运站授权的购票网站免费改签一次,改签时间应不晚于发车前30分钟。
第二十五条 客票样式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税务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客运和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六条 价格、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汽车运价的监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从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省物价局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苏价服〔2009〕40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江苏省道路客运班车车辆类型等级运价表
单位:元/人·千米
营运客车 |
运 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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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型 |
等 级 |
|
特大型、 大型 |
高三级 |
0.35 |
高二级 |
0.30 |
|
高一级 |
0.26 |
|
中 级 |
0.17 |
|
普通级 |
0.11 |
|
中型 |
高二级 |
0.25 |
高一级 |
0.23 |
|
中 级 |
0.18 |
|
普通级 |
0.14 |
|
小型 |
高二级 |
0.23 |
高一级 |
0.21 |
|
中 级 |
0.19 |
|
普通级 |
0.17 |
附件2
江苏省道路班车客运最高票价申报表
申报单位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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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 路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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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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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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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 类型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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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站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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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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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定座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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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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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点 |
停靠点 |
讫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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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 |
车辆通行费 |
旅客站务费 |
燃油 附加费 |
其他法定收费 |
道路客运班车 最高票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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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费 里程 |
车型运价 |
小计 |
总额 |
每票 |
|||||||||||||
(1) |
(2) |
(3)=(1)*(2) |
(4) |
(5)=(4)÷(额定座位×50%) |
(6) |
(7) |
(8) |
(9)=(3)+(5)+(6)+(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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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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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价格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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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线路名称填写××(出发地)—××(到达地)。
2、客车类型等级按照核准车辆、等级填写。
3、表格计算公式:计费里程*车型运价=运费;运费+每票车辆通行费+旅客站务费+燃油附加费+其他法定收费=道路班车客运最高票价。
4、本表一式3份,一份自留,另外两份分别向具有道路客运价格管理权限的设区市、县(市、区)价格、交通运输部门申报。
附件3
江苏省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公示格式
车次 |
终点站 |
发车时间 |
定价形式 |
政府制定的 最高票价 (元) |
执行票价 (元) |
余票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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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监督电话:××××(价格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
2018年6月27日印发 |
附件2
江苏省物价局 |
文件 |
苏价服〔2018〕96号
关于放开部分与高铁(动车)平行的跨省、
设区市道路班车客运线路价格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交通运输局:
为适应道路客运市场发展,推进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市场化,根据《江苏省汽车运价规则》(苏价规〔2018〕7号)的规定,决定从2018年8月1日起,部分与高铁(动车)平行的跨省、设区市道路班车客运线路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线路目录见附件。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道路班车价格,由经营者根据运输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依法自主定价。各地价格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的监管,督促客运经营者加强自律,按照规定做好明码标价,自觉规范价格行为。
附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跨省、设区市道路客运班线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6月25日
附件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跨省、设区市道路客运班线
与沪宁高铁平行的线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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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镇江 |
南京⇆丹阳 |
南京⇆常州 |
南京⇆无锡 |
南京⇆苏州 |
南京⇆昆山 |
镇江⇆常州 |
镇江⇆无锡 |
镇江⇆苏州 |
镇江⇆昆山 |
丹阳⇆常州 |
丹阳⇆无锡 |
丹阳⇆苏州 |
常州⇆无锡 |
常州⇆苏州 |
常州⇆昆山 |
无锡⇆苏州 |
无锡⇆昆山 |
南京→上海 |
镇江→上海 |
丹阳→上海 |
常州→上海 |
无锡→上海 |
苏州→上海 |
昆山→上海 |
|
|
|
与合宁高铁平行的线路 |
|||
南京→合肥 |
南京→滁州 |
南京→全椒 |
|
与宁安高铁平行的线路 |
|||
南京→马鞍山 |
南京→当涂 |
南京→芜湖 |
南京→繁昌 |
南京→铜陵 |
南京→池州 |
南京→安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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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宁杭高铁平行的线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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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溧阳 |
南京⇆宜兴 |
南京⇆句容 |
句容⇆溧阳 |
句容⇆宜兴 |
溧阳⇆宜兴 |
南京→杭州 |
南京→湖州 |
溧阳→长兴 |
溧阳→湖州 |
溧阳→杭州 |
宜兴→长兴 |
宜兴→湖州 |
宜兴→杭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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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宁启铁路平行的线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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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扬州 |
南京⇆江都 |
南京⇆泰州 |
南京⇆姜堰 |
南京⇆海安 |
南京⇆如皋 |
南京⇆南通 |
扬州⇆泰州 |
扬州⇆姜堰 |
扬州⇆海安 |
扬州⇆如皋 |
扬州⇆南通 |
江都⇆泰州 |
江都⇆姜堰 |
江都⇆如皋 |
江都⇆南通 |
泰州⇆海安 |
泰州⇆如皋 |
泰州⇆南通 |
姜堰⇆海安 |
姜堰⇆南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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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京沪铁路平行的线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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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镇江 |
徐州⇆丹阳 |
徐州⇆常州 |
徐州⇆苏州 |
徐州⇆南京 |
徐州⇆无锡 |
徐州⇆昆山 |
徐州→北京 |
徐州→泰安 |
徐州→曲阜 |
徐州→滕州 |
徐州→枣庄 |
徐州→宿州 |
徐州→蚌埠 |
徐州→天津 |
徐州→德州 |
徐州→济南 |
徐州→上海 |
南京→北京 |
南京→天津 |
南京→济南 |
南京→曲阜 |
南京→枣庄 |
南京→宿州 |
南京→蚌埠 |
南京→定远 |
镇江→北京 |
镇江→济南 |
镇江→枣庄 |
丹阳→蚌埠 |
丹阳→定远 |
常州→济南 |
常州→枣庄 |
常州→宿州 |
常州→蚌埠 |
常州→定远 |
无锡→北京 |
无锡→天津 |
无锡→济南 |
无锡→枣庄 |
无锡→蚌埠 |
苏州→德州 |
苏州→济南 |
苏州→泰安 |
苏州→曲阜 |
苏州→枣庄 |
昆山→枣庄 |
昆山→宿州 |
备注:1、“→”表示单程,“⇆”表示往返; 2、此次放开6个方向、170条与高铁(动车组)平行的客运班线 价格,其中省内104条,省际66条。 |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
2018年6月2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