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域内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5〕1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域内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规划和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8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域指钱塘江和苕溪流域内的饮用水源保护区。
二、鉴于钱塘江饮用水源保护区域与杭新景高速公路、320国道沿线公路走向基本一致,待条件成熟时,对通过上述公路过境本市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引导其改道杭金衢高速公路通行。
三、对剧毒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其运输线路审批权在我市权限范围内的,公安交警部门在审批时应尽可能避开饮用水源保护区域。
四、在钱塘江下沙大桥上游段水域内、苕溪杭州市水域内新建桥梁的,建设单位必须在桥梁两端建设适当容量的集水池和相关排水设施,集水、排水设施应当与桥梁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上述区域内已建成的桥梁应在2016年6月前完成两端集水池和相关排水设施建设,以防止泄漏的危险化学品流向水体。其中,桥梁属收费公路的,由收费公路业主单位负责建设;属其他道路(含非收费公路、城市道路,下同)的,由属地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负责建设,环保部门应会同交通公路部门、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五、在临近饮用水源保护区域的道路、桥梁,以及与饮用水源保护区相连支流上游段的桥梁及沿河道路,应设立饮用水源保护区警示、提示标志,提醒过往车辆注意,相关警示、提示标志的式样和设置点位由环保部门按照现有的标准和规范委托设计。其中,警示、提示标志设在收费公路上的,由收费公路业主单位负责设置;设在其他道路上的,由属地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负责设置,环保部门会同交通公路部门、公安交警部门指导并督促实施。
六、饮用水源保护区域内车辆限行与监管工作由市公安局交警局负责协调落实。公安交警部门要强化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途经道路的管控和执法,以及对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加大对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违规停车、车辆标识不符合要求、擅自改装车辆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