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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质发〔2017〕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防止发生重大的产品质量事故和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我局组织修订了《浙江省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8月23日



浙江省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实施方案



为防止发生重大的产品质量事故和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八八战略”为总纲,以提升发展质量与效益为中心,牢牢树立“两线意识”,加快推动“三强一制造”建设,着力抓发展、保安全、促改革,为推动我省率先迈入质量时代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目标

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政府)落实产品质量监管职责,推动产品质量综合治理工作,严守安全底线,有效预防和遏制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为质量强省建设夯实产品质量基础,进一步提高我省产品质量竞争力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三、预警范围

(一)县级行政区域(含独立运行的各类开发区,下同)。

(二)生产加工领域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产品(食品、药品等不在质量监督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产品除外)。

四、预警等级

(一)黄色警示。

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

1.某一县级行政区域生产的某种产品,在省级及以上监督抽查中,抽查批次在20批次及以上(或占省级及以上抽查批次数的50%以上),同时批次不合格率在30%及以上,且为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指标不合格的。

2.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一般质量事故是指由于质量问题导致的一般事故。一般事故,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四),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因产品质量问题被省级媒体曝光并经核实、造成较大经济和社会影响的;

4.市场反溯、执法检查发现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

5.整治后产品质量问题反弹的。

(二)红色警告。

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

1.某一县级行政区域生产的某种产品,在省级及以上监督抽查中,抽查批次在30批次及以上(或占省级及以上抽查批次数的50%以上),同时批次不合格率在40%及以上,且为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指标不合格的。

2.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

较大质量事故是指由于质量问题导致的较大事故。较大事故,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三),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因产品质量问题被中央媒体曝光并经核实、造成较大经济和社会影响的。

4.市场反溯、执法检查发现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严重的。

5.整治后产品质量问题反弹严重的。

6.黄色警示后产品质量问题仍未改善的。

7.因县级政府已经对应预警产品开展整治而暂缓预警的,但未在一年内取得整治成效的。

五、预警发布

(一)综合考虑监督抽查合格率、质量状况、质量趋势、专家分析、舆情等情况,确定是否预警及预警等级。

(二)预警向县级政府发出,并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