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2003-10-28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全文继续有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甬财法〔2023〕89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强化我市城市维护与建设资金管理,加强城市建设资金支出监督,提高建设资金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近年来我市城市建设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计划管理
1、城市建设项目资金(简称城建资金)指政府为加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而筹措并纳入城市维护与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的专项资金,其来源为市财政一般预算资金、政府预算外资金、国债资金和其他政府融资等。
2、城市建设项目资金计划安排,必须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和市政府确定的城建资金盘子为依据。年度城建项目资金计划经市政府确定后,由市建设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下达。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资金计划和内容建设,不得随意进行项目间资金调剂使用。
3、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对城建项目建立项目备选库,每年初由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从项目库中提出当年度建设项目和下年度将建设的前期项目,根据需要和财力可能安排城市建设资金计划。已安排前期经费的项目在以后年度列入当年实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将已安排的项目前期经费纳入该项目的资金计划。
4、年度城建项目资金计划根据项目执行中变化情况,在每年适当时候进行计划调整。城建项目在实施中发生的变化情况包括: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复与已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有差异;项目实施中方案变更涉及批复概算调整;城建项目及项目资金的增加或减少。城建项目资金调整计划由市建设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下达。
二、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的概算管理
1、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城建项目的前期调查测算工作,对项目概算做细做实。在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获得批准后,应向市财政局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若有调整的应以调整后概算及批复文件报市财政局备案。
2、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城建项目资金计划和批准的概算内容进行建设,杜绝未经批准的概算外项目或擅自调整建设内容。
3、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变更设计方案、调整项目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以下办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因设计变更造成投资增加额累计超过批准概算10%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调整概算。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将批准文件报市财政局备案;
单次设计变更(包括变更累计) 增加造价占合同价5%以上的,应报经市财政局、建设主管部门确认。
三、完善城市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程序
1、城市建设项目资金拨付遵照“按计划、按程序、按进度、按预算”的原则办理。城建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委员会、财政局下达的年度城市维护与建设项目资金计划,每月中旬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城建资金。委托代建单位要根据年度城建项目的进度情况,每月下旬向城建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城建资金使用计划。
2、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资金到位情况,严格控制项目进度拨款,控制和压缩资金在建设单位和部门滞留的时间和数量。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前,市财政或建设主管部门拨付的用于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总额控制在90%以内,预留款待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并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拨付。
3、建设单位委托代建单位支付施工企业城建资金时,应当符合下列程序:
(1)有关业务部门审核。根据工程进度、合同、协议等对结算凭证(发票、收据、价款结算单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2)财务部门审查。经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同意后,财务部门对结算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3)单位领导或单位领导授权人核准签字。
4、为保证续建和急需项目建设需要,在年度城建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前,需要由市财政采取预拨部分建设资金的,待城建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预拨建设资金相应计入到各城建项目资金总额。
5、为提高城建资金使用效益,城建项目年度资金计划实施过程中因项目进度不一,需调剂使用其他项目建设资金的应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并办理相应的资金调度手续。
6、城建主管部门发现所属单位或其他使用城建资金单位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或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违规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财政部门可采用暂缓资金拨付、停止资金拨付或扣减年度城建项目计划等措施责成其予以纠正: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2)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3)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
(4)建设用款突破批复概算(调整概算)的;
(5)配套资金不落实或没有同步到位的;
(6)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发生挤占、挪用、截留城建资金的;
(7)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8)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的;
(9)未按规定报送用款计划或报送资料内容不全、严重失真的。
7、城建主管部门和委托代建单位的财会人员,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实施会计监督,对不符合城建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会计事项,财会人员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四、规范城市建设项目的基础财务管理
1、建设单位及代建单位必须完善城市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城市建设项目财务工作,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特别是对城市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并按城建项目的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建设内容,遵照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