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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继续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继续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2009年03月17日 吉地税发〔2009〕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矿山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吉地税发〔2009〕111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第八条的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省局清理出一部分2007年底以前明确的不违反新税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出台新政策之前,请继续贯彻执行。

一、工会经费扣除问题

财税函[2000]678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按工资总额的2%上缴的工会经费,应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方可在税前扣除。企业提取的工会经费留用部分,应有当地工会组织的文件。

二、企事业单位由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征税问题

企事业单位由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在不改变营业执照经济性质的情况下,对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所得全部归承包承租者个人所有或支配的,只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所得不全部归承包承租者个人所有或支配,承包承租者个人只是得到一部分奖金或分成的,对企事业单位所得应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取得的奖金或分成应征收个人所得税;营业执照经济性质改为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对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所得只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事业单位税前扣除事项审批问题

企事业单位处理税前扣除事项,凡规定应到税务部门进行审核批准的,其它部门审批的结果不能作为税务部门计算税前扣除金额的依据。

四、企业已提未缴的各项预提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年末已提未缴(未付)的各项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予以确认,凡是能够提供真实、准确计算依据的,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可准予扣除,但对方企业(单位)已明确规定给予免收的,对免收部分应并入当年损益。

五、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商品、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应记入购进货物的成本;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商品、原材料,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损失的,其进项税额国税部门规定不得抵扣的部分可允许其记入货物损失额内,并按处理财产损失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与报批的财产损失一同处理。

六、总机构统一向银行借款后划拨给下属企业使用收取的利息扣除问题

企业集团或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总机构)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