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牧医医〔2010〕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农通告〔2022〕14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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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畜牧兽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湖北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8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新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原湖北省畜牧局核发的《兽医从业许可证》和《动物诊疗许可证》同时废止。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按无证经营处罚。
附件:1、《湖北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
2、《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3、《动物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附件1:
湖北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
为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湖北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乡镇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应当依照本办法的第三条第七款之外的规定,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二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格式按照农业部统一规定,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印制,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
未设立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县级行政区域,《动物诊疗许可证》由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
第三条 申办《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动物诊疗场所应当有与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场地:
(一)乡镇行政区域内开设动物诊疗所,使用场地面积应有40平方米以上;
(二)县级以上(含县级)城区开设动物诊疗所,使用场地面积应有60平方米以上;
(三)开设动物医院,使用场地面积应有180平方米以上。
二、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化验室、手术室、兽药房等;
三、具有诊疗、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医疗废弃物和无害化处理等器械设施;
四、开设的动物诊疗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五、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六、动物诊疗场所使用场地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得少于200米;
七、开设动物诊疗机构的须有合格的兽医专业人员:
(一)开设动物诊所的,应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兽医专业人员;
(二)开设动物医院的,应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兽医专业人员;
八、动物诊疗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具备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并取得相关培训证书。
九、具有健全的动物诊疗管理制度,包括诊疗程序、病历登记、免疫登记、检查化验、兽药使用记录、兽药采购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