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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淄博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淄博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淄政发〔2017〕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淄博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山东省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7〕35号)精神,实现我市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调动食盐生产和流通企业积极性,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促进我市盐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正确处理好盐业体制改革重大关系,以保障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强化食盐监管,坚持和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专营制度,加强食盐生产批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拓宽碘盐供应渠道,实现科学补碘。以充分释放市场活力和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为目标,打破食盐产销区域、市场价格、工业盐准运证许可等限制,不断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拓展行业产业链,提高行业效益,2017年年底前,建立新的盐业管理体制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体制,盐业市场监管到位、竞争有序、供应安全、储备充足,形成符合淄博实际的盐业管理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监管责任。调整盐业公司(盐务局)管理体制,各区县(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下同)盐业行政管理工作不再实行当地政府与上一级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双重领导,各区县盐业经营管理机构的领导班子不再实行上一级盐业经营管理机构与当地党委、政府双重管理的体制,解除市盐业公司(市盐务局)对区县盐业公司(盐务局)的管理关系,各区县盐业公司及人、财、物等下放所在区县管理,由所在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统筹盐业监管体制和盐业企业改革,市盐业公司持有的区县盐业公司的产权,由市盐业公司与相关区县研究划转问题。

坚持政企分开原则,剥离市盐业公司及区县盐业公司承担的盐业行政管理职能。撤销市盐务局,市盐业公司不再加挂市盐务局牌子;明确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为市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盐业行业管理、食盐专营管理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市政府食盐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各区县相应进行调整,明确盐业主管部门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盐业行业管理、食盐专营管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等相关工作。各级盐业主管机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与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健全盐业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并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编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资办、市盐业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等)

(二)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专营制度,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一是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专营制度。严格落实国家有关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专营企业数量只减不增的要求,现有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专营企业许可证不再重新核发,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8年1月1日起,现有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经营活动。二是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根据国家统一要求,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省内开展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食盐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报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市盐业公司等)

(三)完善食盐储备制度,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市、区县两级建立政府食盐储备制度,各级财政预算要安排资金对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用支出等支持。加大对储备补贴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落实全市食盐政府储备任务,全市食盐政府储备数量不低于全市1个月食盐消费量。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落实国家、省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规定要求,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其中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库存具体标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或产能大于需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加强对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原碘供应按照现行方式管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和省要求制定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市盐业公司等)

(四)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进食盐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淄博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托“信用淄博”官方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区县政府指定网站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对拟进入我市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及时公示有关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资办、市盐业公司等)

(五)加强科学补碘,保证碘盐供应。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供应保障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地区、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升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同时负责划定碘缺乏地区,做好动态监控。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证贫困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并建立与社会救助标准、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调整保障标准。(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盐业公司等)

(六)推动盐业企业改革,妥善解决相关问题。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以及盐业体制改革有关要求,推进市盐业公司企业改革,优化股权结构,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鼓励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兼并重组,允许各类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或向优势企业增加资本投入,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或公开上市等方式融资。在食盐仓储设施改造升级、食盐销售渠道拓展等方面,促进市、区县两级盐业公司转换经营机制,盘活企业资产,增强生机活力。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国资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盐业公司等)

三、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一)设置改革过渡期。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执法经费按原渠道解决,原执法人员保留执法资格。市政府召开会议部署前,现有盐业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维持不变;召开会议部署后,盐业管理由市、区县政府分别负责。2018年1月1日起,我市盐业管理体制按本方案实施。过渡期结束前,盐业管理体制改革各项准备工作要落实到位。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编办负责研究提出《淄博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和相关部门机构、人员编制调整意见,做好相关人员的实名制信息变更等工作;市盐业公司(盐务局)将全市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移交有关部门,2017年年底前移交到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调整要求,认真做好划转职责的承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不留空档、尽快到位;市国资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督导市盐业公司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企业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市盐业公司历史遗留问题等有关政策;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有关财政政策,安排好盐业监管、盐业储备等相关经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统筹做好相关人员的调整和社保等工作。各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全面落实各项现有政策,认真研究盐业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各区县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改革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尽快出台具体工作方案。

(三)加强部门协作。过渡期内,市盐业体制改革和食盐监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区县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严格落实盐业体制改革各项要求,防止出现监管空档;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统筹协调,完善督查机制,建立工作台账,定期调度和通报改革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市委、市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体系。发挥市盐业体制改革和食盐监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健全部门间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按规定时间节点出台我市盐业体制改革配套政策措施并严格监督执行。研究落实相关财税、人才、土地等优惠政策,优化资源配置,解决盐业行业发展的重大关键问题,创建有利于盐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支撑环境和服务体系,完善监管体制,配齐监管力量,强化队伍建设,确保有足够的资源履行盐业行业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盐业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强化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改革期间稳定,全面完成我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任务。

(二)加强综合治理,净化市场环境。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食盐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围绕重点环节、重点行业、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拳出击,形成监管合力和高压态势,坚决守住食盐质量安全底线,有效遏制食盐生产、购销、使用等环节的假冒伪劣等问题,进一步整治规范食盐市场,为推进盐业体制改革铺平道路。加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分析和预警食盐价格波动,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食盐市场秩序。

(三)完善盐业管理制度。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法制办等要根据国家和省盐业法律法规、盐业体制改革精神,完善我市盐业管理政策措施,促进盐业健康发展。

(四)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确保改革期间稳定。各级盐业企业要充分发挥改革主体作用,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强化工作措施,密切配合,按时做好改革各项工作。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深入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集中宣传盐业体制改革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改革内容和工作重点,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淄博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食盐监管体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山东省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7〕35号)和《淄博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适应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理顺食盐监管体制,强化和落实各级政府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监管体系,维护市场秩序,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改革,促进全市盐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理顺体制,落实责任。坚持政企分开原则,剥离市盐业公司及区县盐业公司承担的盐业行政管理职能,明确各级盐业主管机构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落实和强化监管责任。

2.精简统一,提高效能。建立精干高效的食盐监管和执法机构,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科技支撑,提高食盐监管信息化水平,加强统筹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3.周密安排,稳步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间节点,同步推进盐业行政管理职能移交和相关人员安置工作,完善细化配套政策措施,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市场稳定。

二、调整盐业行政管理职责

按照《淄博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将全市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专营管理等相关职能移交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将全市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等相关职能移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市盐业公司(市盐务局)承担的张店区、高新区范围内的上述职能分别移交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将周村区盐业公司(区盐务局)承担的淄博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上述职能移交淄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将淄川区盐业公司(区盐务局)、周村区盐业公司(区盐务局)承担的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上述职能移交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将各区县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专营管理等相关职能移交同级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将各区县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等相关职能移交同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高新区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等相关职能移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淄博经济开发区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等相关职能由其管委会结合实际确定承担部门)。

三、明确各级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构

撤销市盐务局,市盐业公司不再加挂市盐务局牌子。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确定专门机构,分别负责全市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专营管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采取适量增编和部门挖潜调剂相结合的办法,保证两部门新增盐业管理职责所需工作力量,着重强化监管执法。各区县相应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