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
浙价医〔2012〕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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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省政府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总体部署,为完善医药价格政策,现就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配套,同步实施。实施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必须与医保、财政、卫生、医院管理等综合改革政策配套同步实施;医药价格改革中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必须与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同步实施。
(二)总体不增加患者负担。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要求,实施医药价格改革,应合理控制县级公立医院患者门诊和出院均次费用,总体不增加患者实际医药费用负担。
二、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实行最高指导价格管理
实施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在药品按实际进价“零差率”销售同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并实行最高指导价格管理,调整标准为:
普通门诊诊查费(含挂号费、药事服务成本): 10元/人次。
住院诊查费:15元/日。
护理费:等级护理费20元/日,特级护理费5元/小时,其他护理费按日计费的按等级护理费的调整差价额调整,按次计费的按特级护理费调整幅度调整。
治疗费(包括病理检查、精神心理卫生检查、康复检查评定收费):按30%幅度调整。口腔科治疗、血液及淋巴系统治疗、物理治疗与康复项目按10%幅度调整。放射治疗、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连续性血液净化、血液病毒灭活等项目价格不作调整。
手术费(包括中医特有诊疗项目):按35%幅度调整,口腔手术按15%幅度调整。
床位费:根据所在地医保最高报销标准确定3人间(带卫生间)的收费标准,原则不高于40元/床日(含空调和取暖费)。
具体调整的项目和价格详见附表。
三、实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意见
实施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由所在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医保部门按医药价格改革原则,在医疗服务县、市指导价范围内测算拟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并经当地政府批准、报省物价局备案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