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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废止】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废止】
(1997年4月22日电力工业部电水农〔1997〕220号公布 自1997年4月22日起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2016】规定,拟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 2023年9月26日规定,全文废止

为适应水电体制改革和建设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切实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电建设的实际,部制定了《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含安装)等建设各方的行为,明确各方职责,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水电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工业部管理的全国大中型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其它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电工程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应在有关文件、合同中予以具体体现。

第四条 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按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同行公议标准履行。

第五条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下称质监总站)具体负责水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各方职责



第六条 可行性研究及以前阶段的勘测、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中的工程质量由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审查单位负审查责任。

第七条 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总责。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制造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工作质量负责。项目法人组建的建设单位在质量工作方面的职责,由项目法人予以明确。

第八条 项目法人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有效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2.进行资格审查,选择有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制造等单位;

3.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中,明确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4.组织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设备监造、出厂验收和设备运输监督;

5.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安全鉴定、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

6.负责向质监总站报告工程质量工作;

7.组织好资金供应,保证合同规定的工程款到位,不得因资金短缺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和影响工程安全。

第九条 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设计与施工质量负监督与控制责任,对其验收合格项目的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审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施工详图;

2.签发设计单位的施工设计文件(包括施工详图);

3.组织设计交底;

4.按规定负责进行施工质量监督与控制;

5.协助项目法人进行施工单位资格审查;

6.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安全鉴定、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

第十条 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规定履行设计文件的校审和核签制度,确保设计成果的正确性。

2.协助项目法人按国家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中的质量标准确定合同条款和技术规范中的质量要求;

3.按合同和年度供图计划,保证供图的进度和质量;

4.按有关的规程规范和设计合同要求,开展施工地质预报和地质资料编录工作,根据现场施工试验或开挖揭露的地质条件,做好现场跟踪设计;

5.收集施工反馈信息,检查现场地质、施工成果是否符合设计假定、设计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向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反映意见和提供技术支持;

6.进行设计交底;

7.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参加工程安全鉴定、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所承包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在监理单位验收前对施工质量负全部责任,在监理单位验收后,对其隐瞒或虚假部分负直接责任。施工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权责相称的质量检测、质量管理机构;

2.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

3.组织本单位职工(包括临时合同工)的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质量意识和保证施工质量的能力;

4.对本单位的分包单位及使用的临时合同工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其承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5.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参加工程安全鉴定、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工程主要材料、设备,应由合同规定的采购单位负责招标采购,选定材料、设备的供货厂家,并负责材料、设备的检验、监造工作,对其质量负责;其他单位不得干预采购单位按规定进行自主采购的权利而指定供货厂家或产品。

第十三条 建设各方都应使现场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符合保证工程质量的要求。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行政正职,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项目现场的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设总、总工)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各单位的行政正职和现场行政负责人,应采取措施,保证其质量的检测、控制和管理部门能独立行使职能。

第十五条 建设各方应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总结。项目法人应将年终工程质量总结报质监总站。

总结的内容应包括:当期施工项目的质量情况;主要质量通病、质量事故发生的情况、原因及处理结果;质量管理方面的情况等。

第十六条 建设各方均有责任、有权利直接向质监总站和有关管理部门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三章 设计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承担水电建设项目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正式颁发的并与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水电勘测设计资质证书;严禁无证设计或越级设计。

第十八条 工程的勘测设计,必须按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与设计单位签订勘测设计合同。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可以实行设计进度质量保留金制度。在设计经费按合同及时支付的条件下,设计进度质量保留金按设计费的3%-5%扣留,在第一台机组投产时返还保留金的60%,项目竣工时返还剩余部分。因勘测设计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项目法人有权扣除部分以至全部保留金。

第二十条 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的原则进行。

工程规模、安全设防标准、枢纽总体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施工期度汛标准及其它涉及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的设计原则、标准和方案发生重大变更时,必须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单位编制相应的设计文件,并由项目法人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一条 对于项目法人、监理、施工等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一般设计变更建议,设计单位应认真听取并加以论证,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并对采纳建议所作的设计质量负责。对于设计单位不同意采纳的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有权作出一般设计变更的决策,并对决策方案的正确性负责,设计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进行变更设计时对自己所作的设计成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 设计优化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型结构必须以保证工程质量为前提,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充分考虑当前施工水平对工程安全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担工程项目主体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是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单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单位承担主体工程设计工作的,应组成联营体。联营体的责任方是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单位。

总体设计单位对工程项目中的对外交通、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水情测报、地震监测、大坝观测、过船过木等分项工程的勘测设计,负有总体规划、制定标准、组织协调和参与审查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派出现场设计代表机构。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应做到专业配套,人员相对稳定,至少应有一名负责人常驻工地。设计代表机构负责人一般应由设计项目经理或设计总工程师(含副职)担任。设计代表机构人员不得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兼职。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推荐材料、设备时应遵循“定型不定厂”的原则,不得指定供货厂家或产品。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在重点建设项目上优先推行项目管理。健全和完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各级技术岗位责任制和质量奖惩制度。各类设计文件,包括试验任务书、设计计算书、技术说明书、科研试验报告、地质素描编录、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通知,必须按规定进行校审和核签,并做好归档工作。



第四章 施工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 招标时,项目法人应对投标施工单位的以下方面进行详细了解、审查、分析判断,以确保施工单位的能力满足保证工程质量的要求。

1.施工单位的资质及质量保证体系;

2.施工单位以往的相关工程业绩;

3.施工单位以往的施工质量情况;

4.施工单位对本工程所作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和措施,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人选、主要技术力量及设备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近五年内工程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应视其整改情况决定取舍;在近一年内工程发生特大质量事故的,不得独立中标承建大型水电站主体工程的施工任务。

第二十九条 评标时,应认真分析施工单位的报价水平。不得选择以低价材料、不提折旧等方式进行“抢标”或以其它不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的低报价方式投标的施工单位。

第三十条 转包和分包

一、禁止转包。

二、施工单位进行分包时,必须经监理单位同意并审查分包施工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能力,出具书面意见报项目法人批准。分包部分不宜超过合同工作量的30%。分包施工单位不得再次进行分包。项目法人不得违反合同和有关规定强令施工单位进行分包。

第三十一条 临时合同工应作为劳务由施工单位统一管理。临时合同工一般应用于承担非技术工种;需用于承担技术工种的,施工单位应对其进行质量教育和技能培训,持证上岗,并报监理单位备案。

第三十二条 非水电专业施工单位,不能独立或作为联营体责任方承担具有水工专业特点的工程项目。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的质量保留金依合同按月进度付款的一定比例逐月扣留。因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项目法人有权扣除部分以至全部保留金。



第五章 施工质量检查与工程验收



第三十四条 施工准备工程质量检查,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监理单位应对关键部位(或项目)的施工准备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五条 单元工程的检查验收,施工单位应按“三级检查制度”(班组初检、作业队复检、项目部终检)的原则进行自检,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进行终检验收。

经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的自检工作分级层次可以适当简化。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对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进行终检验收时,设计单位应参加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签署终检验收结论时,应认真考虑设计等单位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签证,应在施工单位进行一次系统的整体检查验收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组织进行联合检查验收。设计、运行等单位均应在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签证上签字或签署意见,监理单位签署验收结论。

第三十八条 在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应在提供的文件中,对工程质量进行详实的介绍和评价,并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供自检资料。

第三十九条 水库蓄水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安全鉴定。



第六章 质量监督



第四十条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水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归口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大型水电工程的质量监督。质监总站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属监察性质,不代替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的工作,不参与日常质量管理。其职责是:

1.根据电力工业部授权制定有关质量管理规章;

2.监督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

3.监督、指导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组织重大、特大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有关事故责任的处理意见;

5.参加重要工程的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 质监总站设质量巡视员,对工程质量进行不定期巡视,一般每半年巡视一次,重要施工阶段应增加巡视次数。

第四十二条 质量巡视员的职责是了解、掌握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情况以及工程质量动态,指出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为质监总站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提供信息和依据。质量巡视员不参与本工程的技术咨询工作。

第四十三条 质监总站设立水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质量检测中心承担以下工作:

1.承担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工程安全鉴定的有关检测工作;

2.承担试验室等级及仪器仪表检测鉴定工作;

3.对工程质量试验成果进行鉴定。

第四十四条 根据国家计委国计施〔86〕307文规定的精神,质监总站收取一定的质量监督费用,主要用于:质量事故调查工作费、质监总站聘请质量巡视员、专家等工作费用。收取的质量监督费用进入工程概算。

第四十五条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可参照质监总站的工作原则承担中小型工程以及质监总站委托的大型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



第七章 工程质量事故



第四十六条 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需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的,统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按对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