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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市区环卫体制调整后居民生活垃圾清扫清运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华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市区环卫体制调整后居民生活垃圾清扫清运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价管〔2002〕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发改法规〔2022〕1号》规定,除第三点第二款外有效

市建设局、市开发区管委会,婺城区、金东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卫生收费行为,做好市区环卫体制调整后的环卫工作,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2〕45号抄告单精神,现就有关居民生活垃圾清扫清运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收费主体。居民生活垃圾清扫清运费的收费主体由原市城管局调整为婺城区政府、金东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金东、婺城区的具体执行单位由两区物价局商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开发区管委会的具体执收单位由管委会确定后报市物价局。

二、明确收费范围和对象。城区居民生活垃圾清扫清运费的对象为城区的居民(包括暂住户和常住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免收。城区范围原则上按环城线以内区域执行。因城市建设需扩大至环城线外的,由两区物价局提出方案,报市物价局审定。

三、收费标准和方式。居民生活垃圾清扫清运费的收费标准为每户每月6元,每半年或一年收费一次,暂住户居住不足半年的按半年收,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