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宁波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家禽定点屠宰厂(点)验收认定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家禽定点屠宰厂(点)验收认定办法的通知
甬农发〔2016〕1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农发〔2022〕9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甬农发〔2024〕123号规定,继续有效 ,

各区县(市)农业(农林)局:
  现将新修订的《宁波市家禽定点屠宰厂(点)验收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宁波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家禽定点屠宰厂(点)验收认定办法的通知》(甬农发〔2014〕142号)文件同时废止。

   宁波市农业局
  2016年12月26日
  

宁波市家禽定点屠宰厂(点)验收认定办法


根据《 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4〕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设区市主城区家禽杀白上市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70号)、《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家禽定点屠宰厂设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农专发〔2014〕48号)精神,对宁波市家禽定点屠宰厂(点)的验收认定工作规定如下:
  一、申请对象
  新建的家禽屠宰厂和家禽屠宰点。
  二、设置要求
  (一)家禽定点屠宰厂
  1.家禽定点屠宰厂的设立应当符合市和所在区县(市)的家禽定点屠宰设置规划。
  2.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应选择对家禽屠宰有明显污染、有害废弃物以及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能有效清除的区域。
  3.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5.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6.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布局合理,厂房和车间应根据生产工艺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预防和降低产品受污染的风险。
  7.设有待宰区、可疑病禽观察区、隔离区和屠宰间,可疑病禽观察区、隔离区的位置不应对健康禽造成传染风险。
  8.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内脏处理间、检验室、冷藏或冷冻间,配备专门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室。
  9.有符合家禽屠宰工艺要求的挂禽、宰杀、沥血、浸烫、脱毛、净膛、预冷等机械化或半机械化家禽屠宰设备及传输链,以及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冷藏运输车等运载工具。
  10.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11.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符合岗位要求的生产加工人员。
  12.有经上岗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资质证书的肉品卫生检验人员。
  13.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病害家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有符合国家规定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