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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总工会关于青海省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的通知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总工会关于青海省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8]40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及所属县(区)地方税务局、总工会(办事处),省地税局各分局,省级各产业工会、省总各直属工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学习贯彻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工会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青办发[2007]25号)精神,充分发挥工会组织联系党和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确保工会经费及时足额收缴,保证各级工会更好的开展各项工作。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全省各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代收范围
凡在我省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所有制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开办或设立已满一年但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经中华全国总工会、青海省总工会批准自管经费的产业工会和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所属各类企、事业单位。
二、代收法律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三)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规定:“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四)青海省总工会、青海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处罚、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总发[2006]68号)中的有关规定。
(五)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学习贯彻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工会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规定,要“全面推开工会经费由地税代收工作”。
三、代收办法
(一)计算基数。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精神,拨缴工会经费计算基数是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和各种资金、津贴、补贴等均计算在内。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二)代收比例。对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和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按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代收;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和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按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代收工会筹备金。
(三)核定及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的核定由各级工会组织负责。代收工会经费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征期为每季后的次月。缴费单位位于每季后的次月填制《青海省工会经费审核申报表》向所辖地税部门申报缴费。各缴费单位凭税务部门开具的专用票据在税前列支。
(四)账户的设置。各级地税征收部门按照方便缴费的原则,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代收工会经费专用账户,该账户专项用于工会经费的收缴和划解。
(五)票据的使用。各级地税征收部门统一使用《青海省企事业工会经费专用缴款书》。票据的格式由省地税局与省总工会商议确定,票据的印制由省总工会负责。
(六)代收经费。省总工会按实际代收工会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