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撤回及注销规定》的通知
杭规发〔2011〕3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杭规划资源发〔2021〕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五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杭州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撤回及注销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撤回及注销规定》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和注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和注销,适用本规定。
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选址意见、方案审定意见、灰线检验、竣工规划核实等规划管理行政行为的撤销、撤回和注销,参照本规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可以依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6、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行政许可未予以撤销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撤销或直接予以撤销。
三、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在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被许可人可申请许可机关撤回行政许可,许可机关审核后可依法予以撤回,但不予补偿或赔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办理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而自行失效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3、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五、行政机关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