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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物价局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连云港市物价局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连价规〔201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物价局(分局)、住建(规建)局,东海县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现将《连云港市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连云港市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制度





连云港市物价局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6年12月16日

连云港市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物价局和住房局《连云港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连价规〔2014〕1号)相关规定,制定连云港市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制度。

一、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的主体

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的主体为经法定程序产生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的方式

物业服务收费公示以设立固定的长年公示栏(牌、板)为主要方式,公示版面尺寸建议不小于80cm×50cm。具备条件的可同时使用收费手册、电子屏幕、社区网络、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予以公示,鼓励在各楼道单元门口同时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住宅小区和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牌、板)公示,公示栏(牌、板)和电子显示屏应做到牢固耐用、美观大方、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出现破损或公示内容调整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修复、更新和维护。

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前30天,对公示栏所标示的相应内容进行调整,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需向价格、住房主管部门备案的要及时报备。

三、公示的内容和时间

收费公示内容应当符合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相关规定,收费公示应以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标准(前期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代表)大会决定、业主规约等为依据。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公示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向业主收取相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要求公示物业服务收费情况表、物业服务情况表、物业服务收支情况表和公摊水电费分摊情况表等内容(见附件)。

1、物业服务收费情况公示。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和收费标准。公示表应标明价格举报电话12358,长期公示。处于销售阶段且已实施物业管理的楼盘,负责管理的物业公司也应当在小区内和售楼处显著位置进行长期公示物业服务收费情况。

2、物业服务情况公示。公示物业服务等级、服务时限、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企业承诺的服务内容。标明县区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电话,长期公示。处于销售阶段的物业,应当在售楼处显著位置进行长期公示。

3、物业服务收支情况公示。公示上一个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