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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制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全文废止​】

南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制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全文废止

通政发〔2015〕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政策性文件的决定》(通政规〔2025〕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学校食品安全关系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教学秩序正常,关系社会和谐稳定。近几年来,我市学校食品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特别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仍然存在不少隐患。为切实加强我市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提高学校食品安全水平,切实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江苏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操作指南》(苏食药监餐〔2013〕2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机制

  (一)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学校对校园内食品安全(包括学校食堂、食品经营单位、学生饮用水等)负主体责任,校(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学校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设置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相关工作职责并公示;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保证事故得到科学有效的处置。学校每学期开学前要对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二)强化教育部门管理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作为重点工作进行部署、督导,每年要与学校签订责任状,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对学校领导班子和学校校长、分管领导的年度考核。定期组织学校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基础台账,每学期开学前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并进行通报。统筹保障公办中小学校食品安全基础设施、设备的投入。完善食品安全问题学校校长约谈机制。严格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对未落实主体责任、或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不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取消学校和校长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启动相应的问责机制。

  二、健全学校食品安全内控机制

  (三)严把食品采购关。校园内食品经营单位所供食品必须从正规渠道购进,杜绝“三无”食品和假冒伪劣、腐烂变质及过期商品进校园。学生教室桶装饮用水的生产企业须取得许可资质,学校应查验相应检验合格报告后方可采购使用;米面油等大宗食品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招标采购,保证优质优价;食用农产品应从批发市场采购经检测合格的产品,需要从农贸市场采购的,要查验、留存质量合格证明,不得采购使用无证企业、无证小作坊、无证小摊贩生产及来路不明的食品。严把索票索证关,建立原辅食料台帐和可追溯机制。

  (四)严格过程管理。加强对校园内食品经营单位的管理,严禁将“三无”、过期、变质或劣质的食品销售给学生。要密切关注学生饮用水安全,饮水机要定期消毒,开启后的桶装饮用水应尽快更换。对学校食堂、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存储及餐具消毒等重点环节要明确专人负责,并做好详实记录。食品存储要离地离墙,建标立卡,分类分架存放,食品储存室内严禁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及个人生活物品。食品制作要做到生熟分开、烧熟烧透,符合餐饮安全的流程和要求。餐具消毒原则上采用热力消毒方式。严格留样管理制度,冷藏留样冰箱应专用,专人负责。

  三、完善学校食堂投入保障机制

  (五)实施学校食堂标准化提升工程。严格按照食品安全规范要求,优化内部空间布局,配齐生熟食品分开的冷藏、冷冻设备,配置与用餐学生人数相适应的热力消毒设备设施,使用适合于热力消毒的不锈钢材质类餐具,最大限度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出台学校食堂标准化提升标准和计划,由各地政府组织实施,2016年底前完成。公办学校的改造经费由各级财政保障,民办学校由投资主体负责。学校新建、改(扩)建食堂,在施工前应将设计图纸征询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实施。

  (六)加强学校食堂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学校要建立清洁、消毒、维修、保养、更新制度,定期组织设施设备的检查,加强对相关员工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明确专人负责设备的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等,保证食堂设施设备可用、在用。

  (七)建立公办学校自办食堂成本性开支补贴机制。将学生食堂的水、电、气费开支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同时对自办学生食堂的人工成本、运行成本等由各级财政实行定额补助,保障食堂食品安全。补助标准随物价水平的提高而相应提高。

  四、建立学校食堂服务外包目录管理机制

  (八)实行义务教育学校食堂自主经营管理。按照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相关规定,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管理,已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管理的,要在2015年秋季学期结束前完成收回工作。少数餐饮服务力量不足的学校食堂,可实行“不带资式”服务外包,由专业餐饮团队提供加工制作服务和技术指导,原辅材料采购、财务核算等经营管理事项由学校负责。严格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坚持学校食堂“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将学校食堂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努力实现学校食堂财务收支“零结余”。

  (九)实行学校食堂服务外包单位目录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教育行政部门联合筛选建立学校食堂服务外包可选单位目录,每年进行动态调整。义务教育学校食堂需要购买服务,其他类学校需要承包经营的,应在目录内选择管理水平高、诚信度高的管理团队。受到过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食品经营单位或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参与学校食堂服务外包;因食品安全问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列入学校食品安全禁业名单。服务期内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学校食堂服务外包经营单位,学校有权按照约定终止经营协议,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五、强化学校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十)严格规范学校食堂经营许可。学校食堂应以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办理并取得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对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的,依法严格处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悬挂在食堂醒目位置,不得超范围经营。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学生食堂,不得制售凉菜。

  (十一)加大重点品种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