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农质发〔2016〕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实施。
浙江省农业厅
2016年12月29日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落实农业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浙江农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生产的初级农产品。本办法所称追溯是指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可追溯。
第三条 本办法中追溯范围指县级以上示范性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规模以上主体生产的农产品。
第四条 省农业厅依据职能负责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追溯体系建设。组织开发“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推动构建统一协调、上下联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并抓好指导督查工作。
第五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农业生产主体管理系统和消费者查询系统于一体,以追溯到责任主体为基本要求,以二维码为产品标识,省、市、县数据互通对接。
第六条 设区市、县(市、区)农业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组织推进工作,具体承担:
1.负责建立农产品生产主体信息库;
2.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相关信息采集和传输,与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对接,定期对平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平台正常、安全、有效运行。
3.组织规模以上农业生产主体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配备必要的追溯装备,如实采集追溯信息。
4.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服务工作。督促检查追溯工作开展情况,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