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审核认定省属特困转制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规〔2018〕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执行《转发中组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66号》规定,继续执行。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10月31日
省直各部门(单位):为加快推进省属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省属特困转制单位认定办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鲁办发〔2014〕31号)中的《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意见》,现就省属特困转制单位的认定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部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能负责省属特困转制单位的认定,核实确认转企改制相关费用,监督检查转企改制相关费用的落实和使用情况。
二、认定条件
省属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困转制单位:
1.单位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连续6个月以上。
2.主营业务基本停顿,职工仅发生活费。
三、认定程序
(一)申报审核。符合上述认定条件的转制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省属特困转制单位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同时附上年度财务决算、工资发放表等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初审后,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审核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送省财政厅会签。审核通过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分别将相关单位名单在本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行文公布认定结论。
(三)资金申请。审核通过的单位向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提交转企改制相关费用的详细台账,经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分别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相关费用纳入省财政保障范围。
(四)定期复核。已经认定为特困转制单位的,依据上年度单位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和职工工资发放情况,每年1月份填写《省属特困转制单位申请复核表》(见附件2),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申报复核,确定是否继续纳入特困转制单位范围,不按期申报复核的单位,自动取消特困单位相关费用支持,相关费用停拨。
四、有关要求
各转制单位和主管部门(举办单位)要严格相应政策规定,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申报,不允许虚报、瞒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批准认定的特困转制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如发现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的单位,将取消其特困转制单位资格和待遇,依法依规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审核认定省属特困转制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6〕36号)不再执行。
附件:1.省属特困转制单位申请认定表
2.省属特困转制单位申请复核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8年9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附件1
省属特困转制单位申请认定表
原事业单位名称: 改企后企业名称: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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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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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6个月平均工资水平
(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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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属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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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企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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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次性补贴总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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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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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去公职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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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总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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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次性补贴总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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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退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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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非财政供养的内部退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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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期间统筹内代发
生活费总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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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年内退期间
住房、物业补贴费用
总额(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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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离退休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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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非财政供养的原离退休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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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住房、物业补贴
费用总额(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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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
单位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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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有关政策规定如实填报。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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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
部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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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属实,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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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
部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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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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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
部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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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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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一式四份,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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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经办人:(签字) 联系方式: 主管部门经办人:(签字) 联系方式:
附件2
省属特困转制单位申请复核表
原事业单位名称: 改企后企业名称: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在职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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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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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6个月平均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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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属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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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退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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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非财政供养的内部退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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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内退期间住房、物业补贴费用
总额(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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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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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非财政供养的原离退休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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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住房、物业补贴
费用总额(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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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
单位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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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有关政策规定如实填报。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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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
部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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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属实,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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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
部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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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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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
部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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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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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一式四份,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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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经办人:(签字) 联系方式: 主管部门经办人:(签字)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