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财行〔201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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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财政局、民宗局:
现将《湖州市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 O 一 O 年 二 月 九 日
湖州市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使用效益,参照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6〕18号)和省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推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
第三条 市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开发农业,培训少数民族干部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
(二)改善生产生活基础条件,包括交通、水利、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奖代补);
(三)发展农村基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