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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消化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消化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自然资规〔201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及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鄂自然资公告〔2023〕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及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鄂自然资公告〔2024〕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沙洋监狱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促进“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处置,优化建设用地布局,提高资源保障能力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现就“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消化处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和处置原则

(一)认定范围。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明确2018年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函》(自然资办函〔2018〕880号),2018年“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处置范围为2009年至2015年期间,经省政府依法批准使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城市建设用地。后续认定范围按照自然资源部要求确定。

(二)处置原则。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该批准文件作失效处理;国务院批准武汉市、黄石市、襄阳市、荆州市中心城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方案的部分可申请部分失效处理;对征地补偿安置已实施,但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即土地地貌保持原土地利用状态,原地类为农用地的,应当保持农业水利设施、耕作层、机耕路等种植条件),且宗地上无法定登记的他项权,在处理好有关补偿事宜后,可由市、县人民政府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批准文件或部分撤回批准文件。办理批文失效或撤回批文的,自批文失效或撤回批文批准之日起 3 年内不得再次办理该宗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二、处置方式

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全省存量建设用地消化处置的通知》(鄂土资函〔2018〕992号)确定的“五个一批”方式,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涉及批文失效和撤回的,可按照批文失效、批文部分失效、撤回批文和撤回批文部分地块等方式进行处置。撤回批文时,已经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且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已经到位的,可以保留国有土地性质,按国有土地管理。

三、批文失效和撤回批文的程序

(一)清理批文。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用地批准文件进行逐宗分类清查。对拟失效和撤回的用地批准文件,县级人民政府要逐宗审核认定,按照处置方式分类汇总,由市、州级人民政府统一报省厅。

(二)提交资料。市、州级人民政府根据清理结果,向省厅提出批文失效和撤回批文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对于批文失效、批文部分失效和撤回批文的,由市、州级人民政府每半年汇总所辖县(市、区)符合条件的批文,出具关于批文失效和撤回批文的请示、分类处置汇总表及批文清单,上报省厅。

2. 对撤回批文部分地块面积的,按批次(项目)为单位组织上报省厅审查。并提交以下资料:

(1)原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该批文撤回部分地块的请示(保留国有土地性质的,应当提供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情况和妥善处理好撤回后土地有关事宜的说明)。

(3)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现场踏勘和用地审查报告(应详细载明撤回地块的面积、地类、权属、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及他项权等情况)。

(4)撤回地块的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矢量数据成果表。

(5)撤回地块的原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

(6)可盘活利用的有关土地利用指标、补充耕地指标汇总表。

(三)统一实施。省厅统一制作失效和撤回批准文书,与原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并归档,报省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部备案。备案后,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消除调整土地的批而未供状态,不再纳入批而未供土地统计。

(四)主动公开失效、撤回批文信息。在确认失效、同意撤回的决定作出后,省厅在门户网站“湖北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中在所涉及的确认失效、同意撤回的建设批复文件主动公开内容中予以主动公开。

(五)保底撤销。为完成全省“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消化任务,确保“增存挂钩”机制下全省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不受影响。省厅采取特殊保底措施,根据各地每年完成任务情况,视情直接核销存量消化滞后市、州的“批而未供”土地批文,并通报批评。程序参照前(二)、(三)、(四)组织。

四、地类认定和指标管理

1. 失效和撤回用地批准文件中涉及的土地,省厅组织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变更调查时进行标注,按批准前的原地类、原用途认定管理。

2.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继续有效,参照“增减挂钩”方式,由省厅组织建立专门台账、集中管理,在新用地报批时统一组织核算和划扣,原批文相应市、州可优先使用释放的相关指标。

五、有关工作分工

(一)落实土地利用计划“增存挂钩”奖惩机制。全面实行建设用地增量与存量挂钩政策,对各地完成年度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