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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监督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监督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农田发〔2022〕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现将《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监督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7月4日

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监督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评价,根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高质量保障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省农田建设资金补助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各地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监督评价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监督评价工作,制定并推动落实监督评价制度,强化结果运用等。

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监督评价。

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资金和项目管理内控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管理,对农田建设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项目法人及其他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应配合监督评价工作,及时提供监督评价资料,并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监督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制度落实情况。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制度落实情况。

(二)计划执行情况。包括项目实施计划执行情况,计划调整、设计变更审批等情况。

(三)项目进度管理情况。包括与计划建设期的匹配度等情况。

(四)工程质量情况。根据工程建设情况,检查已建工程质量,对道路、渠道等线性工程和泵站、农桥等较大单体工程应重点检查。

(五)资金管理情况。包括资金到位情况、资金支出及时性、使用合规性以及专账核算等情况。

(六)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包括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情况。

(七)问题整改情况。包括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及审计、财政监督等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八)项目验收情况。包括项目完工验收、县级初验和市级竣工验收等情况。

(九)项目效益情况。包括项目建成后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群众满意度情况等。

(十)项目档案资料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农田建设规划,项目库,项目申报、审批、实施,资金落实和支出,项目验收、移交管护等档案资料情况等。

(十一)依照相关规定应当监督评价的其他事项。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监督评价对象和项目进展情况,确定监督评价内容。

第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监督评价包括对在建项目和完工项目(含县级初步验收、市级竣工验收项目)进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