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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完善职工、居民生育保障相关政策待遇的通知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完善职工、居民生育保障相关政策待遇的通知

(2014年12月30日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人社规〔2014〕26号文发布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各县(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江苏省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试行)》(苏人社发〔2014〕237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退休、失业人员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63号)等规定,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居民生育保障相关待遇政策,做好职工生育保险与居民生育保障的衔接,便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业务操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因先兆流产、先兆早产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保胎治疗期间流(引)产或早产的,其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低于流(引)产手术或早产的支付限额标准的,生育保险基金按实支付;超过相应支付限额标准的部分,生育保险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

二、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社会保养、“协保”人员,因生育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参照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的待遇标准执行。退休、社会保养、“协保”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相关费用。

三、2007年以前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为计划生育并发症(后遗症)的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因治疗计划生育并发症(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