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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发票保证金及保证人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发票保证金及保证人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保证金及保证人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保证金及保证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发票保证金及保证人管理,保障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我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时,应当提供保证人或缴纳发票保证金。
收取的发票保证金不得超过1万元,具体金额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三条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我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凡经营期限在一年以下或经营期限在一年以上但在经营地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均视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
固定经营场所是指:以自有房产作为经营场所或租用的经营场所租期在一年以上的。
第四条  保证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保证人应当提供其所拥有的不低于1万元且未作任何担保的财产证明。保证人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当同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复印件和开户银行账号;保证人是公民的,应当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第五条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作为发票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发票保证人:
(一)有偷税、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过法律责任未满2年的;
(二)因有税收违法行为正在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三)纳税信用等级被评定为C级以下的;
(四)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六)与用票单位和个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
(七)有欠税行为的。
第六条  保证人同意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及其他事项,经用票单位和个人、保证人和主管地税机关三方签字后生效。担保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发票担保从主管地税机关在纳税担保书上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