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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8〕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明确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预防、控制与扑灭工作(以下简称防控工作)职责,促进防控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现代农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10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湖州市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工作责任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责任制,是指对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并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发生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的有关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发生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的,应根据应急预案启动的级别,由上一级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或重大农业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以下统称指挥部)组织专家委员会(组),对灾害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对防控措施进行评估,并提出责任认定意见向指挥部报告,由指挥部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政府。对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发生的,移交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防控工作职责

各县、区政府和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负总责,行政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市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和市重大农业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一)县、区政府和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防控工作职责

1.建立应急防控组织指挥体系,组织制定本县、区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和防控规划;

2.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组织部署本县、区的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

3.建立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的防控责任,将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列入对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的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4.加强植保植检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建立一支适应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需要的公共植保植检队伍,落实乡镇专职或兼职植保植检员,建立病虫疫情监测点;

5.建立防控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落实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监测预警、预防防治、检疫防疫工作所需的经费;

6.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农药、药械市场监管,保障应急物资供应。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防控工作职责

1.农业部门。提出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方案,制定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处置技术方案,加强技术指导,开展技术培训;组织开展农业植物重大病、虫、草、鼠害的系统监测,分析发生发展态势,及时发布重大病虫害中长期、短期预报和警报;做好重大植物疫情诊断、监测与报告,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的重大植物疫情实施封锁和解除封锁建议;负责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补偿等费用和灾情损失的评估;负责农药市场监管,提出救灾农药、药械的应急储备计划。

2.宣传部门。配合指挥部把握宣传报道口径,正面引导舆论,做好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知识宣传;协调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情况的新闻报道,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各级新闻媒体采访;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网上疫情收集、研判,组织开展网上舆论引导。

3.发展改革和物价部门。负责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基础设施建设计划、规划和重要项目的安排;负责对应急物资价格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4.林业部门。负责协助疫情情况调查、技术培训与指导、督查、考核等工作;建立疫情监测,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

5.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的口岸检疫工作,防止疫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和提供国外重大植物疫情信息,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6.环保部门。负责参与消除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7.财政部门。将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监测、预报、普查、培训、试验、控制、扑灭等补助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协调落实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基础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无害化治理、社会化服务等财政补助经费。

8.科技部门。负责收集国内外最新资料,组织开展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关键技术的研究攻关。

9.交通部门。保障应急物资运输,协助临时植物检疫检查工作;履行协管职责,协助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运输的检疫检查,防止重大疫情的传播;负责专属管理区的疫情防控工作。

10.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城镇公共绿化地带的疫情防控工作。

11.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已征未用空置土地、储备土地上的疫情防控工作。

12.公安部门。负责与疫情相关的社会治安、交通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做好疫区封锁、临时检查站设置和检查工作。

13.卫生部门。组织协调疫区内的卫生防护、医疗救治、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等工作。

14.工商部门。共同做好农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