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文旅规〔202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3年8月1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文物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文物行政部门:
《江苏省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江苏省文物局。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江苏省文物局
2020年12月30日
江苏省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管理,保护我省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
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管理办法》《考古发掘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考古勘探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划拨)或基本建设工程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活动。
第三条 一切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并在工作实施前向省文物行政部门书面报备。
第四条 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贯彻有利于文物保护、有利于工程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由考古发掘资质单位或省文物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考古机构承担。考古工作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资格按照国家文物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考古调查勘探管理
第六条 基本建设工程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大型基本建设工程考古调查勘探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设区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其他建设工程的考古调查勘探由设区市、县(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或本地区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是指:涉及文物埋藏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两线”范围,或者占地面积达5万平方米以上的土地储备(划拨)或建设工程。
第七条 符合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条件的土地储备主体或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涉及用地简称为申请地块),应依法向省文物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设区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
第八条 对于已经完成考古调查勘探的地块,在进行储备(划拨)或建设工程时,不再重复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已完成文物资源区域评估的地块按照省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执行。
第九条 省文物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设区市文物行政部门确定考古单位后,应及时向其发送委托函或通知书。
第十条 考古单位在接收文物行政部门委托函或通知后,应及时与申请单位对接,核实申请地块的调查勘探范围,制定工作方案,指导申请单位开展清表工作,与申请单位签订协议,在具备实施条件后进场实施。
第十一条 考古单位在进场前,如申请地块不具备实施条件,应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按要求清理场地。已开工建设的应要求停工,并书面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和委托实施的文物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考古调查勘探工作一般应分为两个部分:
(一)调查。应采取区域系统考古调查方式,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地块所在区域的相关文献记载、地形地貌的变迁、周边历年来考古和文物发现情况、登记在册的不可移动文物分布、原住民口碑调查、现场踏查和初探等资料。
(二)勘探。根据调查情况对于可能有文物埋藏的区域进行重点勘探,确认地下文物埋藏情况,了解文物遗存的类型、分布范围和大致时代,为下一步保护工作提供依据。
勘探工作应执行《考古勘探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探孔密度应按照谨慎原则,视实际情况确定,不宜过密,防止对文物造成过多破坏。
第十三条 大型基本建设工程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结束后,考古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文物调查勘探工作报告。未发现地下文物遗存的,或者发现地下文物遗存,经组织调查勘探的设区市文物行政部门与申请单位商定实行原址保护的,由设区市文物行政部门向省文物行政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第三章 考古发掘管理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工程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结束后,发现有地下文物遗存、经组织调查勘探的文物行政部门与申请单位商定确需发掘的,由组织调查勘探的文物行政部门确定考古机构在履行发掘报批手续后开展发掘工作。
发掘面积由考古单位根据地下文物遗存埋藏情况科学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 申请考古发掘前,设区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将考古调查勘探报告、与申请单位商定的意见报送省文物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承担发掘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制定考古发掘计划,履行发掘报批手续。发掘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田野考古工作规程》相关规定,切实落实项目负责人职责,确保发掘质量。
第十七条 考古发掘过程中如有重要发现,考古发掘单位应及时向省文物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在报告前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发掘现场安全管理,定期排查和消除工地及临时设施的安全隐患,确保发掘现场的文物和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 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考古发掘单位应完成考古发掘工作报告,经设区市文物行政部门向省文物行政部门提交发掘验收申请。省文物行政部门直接组织的,由考古单位直接向省文物行政部门申请。
第四章 检查验收管理
第二十条 文物行政部门应根据工作进度,适时对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开展质量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 大型基本建设工程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工作验收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设区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其他基本建设工程的考古调查勘探工作验收由项目组织实施的文物行政部门组织。验收工作应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雨雪、冰冻等特殊天气除外)。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考古项目的验收工作实行专家评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