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7-10 杭财预〔2000〕4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财法〔202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杭财法〔2023〕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财政局、国库,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国家开发银行杭州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光大银行杭州武林支行,杭州市商业银行,杭州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市级有关单位:
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罚款收缴入库的管理,保证罚款及时收纳、缴入国库,我们制定了《杭州市区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区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附件:
杭州市区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执法处罚行为,加强对罚款收缴入库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以及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1998]60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杭州市市级、区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其罚款的收缴,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按法律规定实行当场收缴罚款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罚款代收机构
第三条 杭州市市级、区级行政机关处以的罚款,由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代收机构各网点办理,并与之签订代收代缴罚款协议。各行政机关同代收机构签订的协议应抄送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备案。
第四条 行政机关下达的罚款决定应注明有关罚款收入是属于中央财政收入还是地方财政收入。属于中央财政收入的罚款收入,代收机构应按相应的预算科目就地缴入中央国库上缴中央财政,并将代收罚款收据回执联和缴款书回执联退省财监办。
第五条 代收机构应根据与行政机关签订的代收罚款协议,严格履行代收代缴罚款义务,加强对罚款代收工作的管理,经办人对单位和个人缴纳罚款,应认真办理,不得拒收。
第三章 罚款收据
第六条 代收机构代收罚款,须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代收罚没款收据”。
第七条 “代收罚没款收据”一式五联(具体格式附后):
第一联,收据(白纸黑油墨),由代收机构收款盖章后退缴款人。
第二联,存根(白纸红油墨),由代收机构收款盖章后作收入凭证留存。
第三联,回执(白纸绿油墨),代收机构收款盖章后退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第四联,报查(白纸紫油墨),代收机构收款盖章后随一般缴款书报查联送国库,国库收款后送财政机关。
第五联,随档存查(白纸黄油墨),代收机构收款盖章后退行政机关随档存查。
第八条,代收机构代收罚款所用的“”代收罚没款收据”均由市财政部门组织发放。
第四章罚款收缴
第九条 代收机构应根据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的罚款数额收取罚款。对逾期缴纳罚款的单位和个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根据逾期天数加收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明确需要加以处罚的,代收机构不得自行加以罚款。
第十条 所有代收机构代收的罚款应统一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的“代报解预算收入(杭州市区财政行政罚款罚缴分离结算分户)专户核算(以下简称“罚款收入”专户),专户下应按市本级和各区分别设子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一条 代收机构各网点收到交换划来的罚款,经审核.无误后即通过交换上划到指定代收机构(建设银行吴山支行),指定代收机构将收到的罚款先入“罚款收入”专户,然后分别市本级、各区进行核算,并于当日办理缴库;当日来不及办理的,应于次日(节假日顺延)办理,不得占压、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