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建发〔2021〕6号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深入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进一步提高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7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8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110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宁波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29日
宁波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各方主体责任,保障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实现海绵城市建设全过程、常态化管理,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110号)以及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在总结吸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及改扩建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和质量管理责任,将海绵城市理念贯穿于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环节。
海绵城市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章 设计质量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土地出让规划条件或《宁波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所明确的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指标要求。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方案设计进行评审并满足土地出让规划条件或《宁波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设计招标文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设计单位编制的海绵城市设计方案应满足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指标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做好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设计,合理选择海绵设施类型及规模。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海绵城市设计专篇,要与其它相关专业设计相协调,其中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设计深度应满足规划指标以及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施工图审查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现行国家海绵城市建设标准、相关政策以及宁波市海绵城市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开展对海绵城市相关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使用。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海绵城市内容确需变更设计的,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原海绵城市建设标准。
第三章 施工质量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落实项目建设工程质量主体责任,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管理,并对海绵设施的工程质量以及项目是否满足规划条件中相关海绵城市指标要求负责。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参与施工管理,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海绵设施施工过程中,应留存相关隐蔽工程文字、图片、影像资料,资料应内容真实、清晰明确。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工程监理职责,对建设项目中配套的海绵设施工程实施监理,增加巡查、平行检查、旁站频率,确保工程施工完全按设计图纸实施。
第十四条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监管,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职。
第四章 验收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雨水渗透设施、生物滞留设施、雨水调蓄设施、雨水管渠等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在做好自检基础上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资料。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做好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专项验收工作。海绵设施的验收可按照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查验是否按图施工、海绵设施施工质量及运行效果。要对海绵设施布局、规模、竖向标高、进水口、溢流排水口、地表导流设施、绿化种植等关键部位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对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进行评价并编制评价报告。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报告应在建设单位组织海绵专家对照评价报告大纲、查验相关内容的基础上,通过分析计算或检测,对是否满足规划土地出让条件或《宁波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中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要求要有明确结论。
第十八条 海绵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海绵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相关管理单位。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及建设效果进行抽查或评价。对未按本办法执行、工程质量达不到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要求的各方责任主体,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其整改落实,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信用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建设项目海绵设施竣工预验收表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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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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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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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水铺装 □绿色屋顶 □下沉式绿地 □生物滞留设施
□渗透塘 □渗井 □雨水湿地 □蓄水池 □雨水罐(桶)
□蓄水模块 □调节塘 □调节池 □植草沟 □渗管/渠
□植被缓冲带 □初期雨水弃流设施 □人工土壤渗滤设施
□生态驳岸 □其他海绵设施: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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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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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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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宁波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专项验收报告
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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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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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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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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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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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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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验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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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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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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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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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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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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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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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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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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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报告大纲
1.项目总体概况
简要介绍项目区位、面积、用地性质、参建单位等基本情况。
附项目区位图。
2.原设计目标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2.1需解决的问题
新建项目可从实现低影响开发、控制径流污染、提高水资源利用率等方面进行分析。
改造项目可从水生态、水环境、水安全、水资源等方面分析现状问题。
2.2原设计目标
介绍上位规划给定的建设目标、解决什么样的现状问题,达到什么样的目标等。
附海绵详规的指标分解图、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与设计降雨量的关系图等。
3.技术路线
文字描述项目整体建设思路,并附上技术路线图。
4.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附审图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5.项目实施方案
5.1汇水分区划分
介绍项目的汇水分区划分依据、划分结果,并附汇水分区划分统计表、汇水分区图等,图上需包含管网布置情况、排口分布情况、标高、汇水方向、设施布置情况等信息。
5.2.分区建设方案
1.描述该汇水分区原设计方案的设计思路、设施种类、设施工程量等信息,并附上该汇水分区原设计方案中的设施平面布置图。
2.描述该汇水分区实际建设的设施种类、设施工程量、变更原因等信息,并附上该汇水分区实际建设的设施平面布置图。
5.3.工程量分析
用表格的形式统计各汇水分区在不同阶段的工程量,以比较项目实际建设与设计方案的差异性。
6.目标可达性分析
6.1综合径流系数
以表格形式分析场地综合径流系数的定量计算。
6.2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运用容积法,以表格形式分析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定量计算,分别计算各汇水分区的控制率,最后加权计算得出总体目标,并分析是否满足建设目标。
6.3.年径流污染削减率
分析年径流污染控制率是否满足建设目标。
6.4.雨水资源利用率
在有雨水回用设施的情况下,按《宁波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中的计算方法和目标,分析雨水资源回用情况,是否满足导则的相关要求。
7.自评总结
描述项目建设是否满足建设目标,自评是否合格。
8.项目照片
9.附件
1.项目设计方案阶段的海绵设施平面布置图
2.项目施工图审查阶段的海绵设施平面布置图
3.项目竣工阶段的海绵设施平面布置图
4.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径流污染削减率计算表(带计算公式的excel表格)
《宁波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主要背景
宁波市海绵城市国家试点区经过三年的试点建设,已通过国家三部委的终期绩效考核并获得优良成绩。海绵城市国家试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也为我市全域推进积累了经验。为实现国家、省、市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要求的目标以及省厅、我局“十四五”规划中明确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55%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要求的目标,我市正在积极推进全域海绵城市建设。在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试点区海绵城市建设的一些做法或经验在其他地区并不能有效实施,海绵城市建设质量各方主体责任的落实、海绵设施建设质量及效果达不到要求。
(二)目的和意义
为全面深入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进一步提高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实现海绵城市建设全过程、常态化管理,依据国家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110号)等文件精神,在总结吸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突出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各方主体责任,强化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管,保障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工程质量。
二、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
推进全域海绵城市建设,保障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实现海绵城市建设全过程、常态化管理,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55%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要求。
(二)适用范围
宁波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及改、扩建项目。
(三)主要条款
1.第一章,总则。明确规定本办法的起草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以及主要责任主体。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宁波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及改、扩建项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单位是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2.第二章,设计质量管理。明确建设单位落实规划条件等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并进行方案设计、设计招标文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等的相关要求,对设计单位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设计的相关要求。
3.第三章,施工质量管理。明确在施工阶段,各参建单位的责任,严格按照国家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做好相关技术交底、留存资料、旁站检查等相关工作。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监管。
4.第四章,验收质量管理。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进行。海绵设施作为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的相关程序进行,并结合海绵设施的特点。突出了建设单位作为质量责任主体,要对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进行评价并编制评价报告,要满足规划条件的相关指标要求,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5.第五章,其他。明确了未执行本办法的后果以及本办法的施行日期。对未执行本办法或海绵工程质量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各方主体,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日常监管情况,作出列入不良记录等处理。
(四)新旧差异
1.范围扩大到全大市,比如,建设单位对海绵城市建设效果的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的要求,在《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海绵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18〕76号)中仅对试点区的要求,本办法则对全市的要求。
2.突出各方主体的责任,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海绵城市建设质量责任,例如,原试点区由海绵办组织的评价行为(甬海绵发〔2018〕17号),成为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行为。
3.与审批制度改革向适应,对国家省市规定施工图必审的项目对照海绵城市相关标准及要求进行审图。
4.形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的闭环,针对海绵城市建设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这个海绵城市建设关键指标,从规划土地条件要求,到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落实各方主体责任,最后由建设单位对是否满足规划条件的要求评价,管理部门监督抽查。
5.便于操作和执行,本办法设计了一套表格和要求,如设施竣工验收表、海绵专项验收报告、海绵评价大纲等,方便参建各方主体的操作和管理部门的监管。
(五)关键词释义
1.海绵城市: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2.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通过自然与人工强化的渗透、滞蓄、净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设下垫面的降雨径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比值。
3.海绵设施:指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低影响开发雨水工程设施、雨水管渠、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等设施。其中,低影响开发雨水工程设施包括:透水铺装,生物滞留设施(雨水花园、生物滞留带、生态树池),下沉式绿地,绿色屋顶,植草沟,植被缓冲带,雨水渗透设施(雨水渗透池/塘、渗井、渗管/渠),湿塘,雨水湿地,雨水调蓄设施(雨水调蓄池、雨水罐、调节塘,调节池),初期雨水弃流设施、人工土壤渗滤等雨水“渗、滞、蓄、净、用、排”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4.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指结合城市建筑与小区、公园与绿地、道路与广场、河道水系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并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实施的项目。
三、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室:更新发展处
解读人:杨超
联系电话:89180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