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技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武汉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转制科研院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科技通〔2021〕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3年3月2日)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科技通〔2025〕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各隶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
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要求,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武汉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等部门研究制定了《“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转制科研院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财政厅
武汉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1年9月23日
“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转制科研院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研发机构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武汉海关、省税务局等部门,根据职责负责相关名单核定及管理。
第二章 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
第三条 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县级以上编制部门批复成立的事业单位,其中科研院所应为省级或地市、州、神农架林区批复成立的事业单位;
2.主要从事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
3.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需的条件;
4.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市场化运营及成果转化专业技术人才。
第四条 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1.申请表(包含单位概况及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现有条件和人才团队情况);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分别向省级主管部门或地市、州、神农架林区科技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主管部门或地市、州、神农架林区科技局初步审核后,提交省科技厅。
第六条 省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