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劳社险〔2009〕38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人社发〔2021〕10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办发〔2009〕66号)和全国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办法视频会议精神,经研究,现就贯彻落实
国办发〔2009〕66号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各项规定
自2010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要严格按照
国办发〔2009〕66号文规定执行,省内转移在全省新意见出台前仍然按照现行转移办法执行。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办理退保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在经办业务过程中要认真做好政策解释。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窗口服务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事窗口,应及时提供新的办事指南,并在醒目位置张贴公告,做到政策公开,程序明了,办事简便。
针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个别参保人员一时不理解的矛盾和问题,要明确应对措施,有效化解矛盾,避免问题激化,实现新老政策的平稳过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