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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渔船涉外渔业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渔船涉外渔业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海渔外〔2009〕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沿海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外事办公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涉外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切实提高我省渔船涉外案件处理的规范性,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渔船涉外渔业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有关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专此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二OO九年九月十七日       


浙江省渔船涉外渔业案件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妥善、规范处理我省渔船涉外渔业案件,明确本省范围内各职能部门及各部门内部职责分工,切实维护我省渔业和渔民的正当权益,根据《我国渔船涉外渔业案件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处置我省渔船涉外渔业案件。渔船涉外渔业案件是指我省渔船及其人员因从事渔业活动被外国军警、政府公务船舶袭击、驱赶、枪击、抓扣等以及因事故、灾害、所属人员群体性行为等造成生命财产受到威胁的,需我相关政府机构、驻外使(领)馆协调解决的突发事件。
 
第二章  工作制度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地处置渔船涉外渔业案件的领导,建立权责明确、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及时有效、应对得当的工作机制和防范机制。
第四条  渔船涉外渔业案件的处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即由渔船隶属企业、单位和所有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由渔船隶属企业、单位和所有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具体处理。
第五条  渔船涉外渔业案件发生后,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当事人应本着“外事无小事”、“有利于案件妥善解决”的总体原则,恪尽职守,讲求时效,密切配合,提供及时、快捷的服务,不得推诿、拖延。
第六条  涉外渔业企业、单位、渔船业主要制定涉外安全防范处置应急预案,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涉外安全防范工作,预留涉外渔业案件处置所需经费。
第七条  涉外渔业企业、单位、渔船业主要定期组织或参加涉外安全防范和应急知识培训,不断提高涉外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  渔船涉外渔业案件发生后,相关企业、单位和人员应及时处理,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所在地我驻外机构如实报告情况。在境外开展工作要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管理与指导。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涉案渔船船长或其渔业公司负责如实、及时报告船名号、船籍港、案发时间、地点(经、纬度)、事件经过、人员及财产损失状况等有关情况以及涉案渔船、人员的动态信息。
第十条  涉案渔船所在地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外事部门负责收集、核实相关事件情况,及时掌握事件进展状况,做好相关人员安抚工作,避免不必要的状况发生,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对事件处理的书面意见;执行上级下达的处理指令;负责具体执行渔船罚款、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统计等工作,协助做好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收集、汇总事件情况,根据《我国渔船涉外渔业案件处理程序规定》的要求向农业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报告事件情况,提出相关意见;保持与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农业部等相关单位的联系;协助东海区渔政局对违规渔船进行处罚及相关善后工作。向省外办通报相关情况。如发生重大涉外渔业案件时,会同省外办,向省政府报告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向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下达、传达相关事件处理指令。
第十二条  省外办负责做好与外交部及驻外使(领)馆的联系工作,掌握涉外渔业案件的进展状况。如发生重大涉外事件,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向省政府及外交部报告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向市、县(市、区)外事部门下达、传达相关事件处理指令。如需向境外派遣工作组的,省外办提供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方面的便利。各市、各单位按规定向省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