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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监管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监管的通知
苏住建建〔2020〕4号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建规字〔2019〕4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施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通知》(苏住建建〔2017〕13号)等文件要求,强化农民工工资专户的统一监管,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制度,切实提升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及实名制管理工作水平,现将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严格实施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分账管理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和施工进度及时确认完成产值,根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款,并向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专户存入不低于当期工程款最低比例的资金(非市政类项目:基础阶段比例5%,主体阶段比例20%;市政类项目:比例15%);应发工资高于当期工程款最低比例资金要求的,按照实际工资金额存入工资专户。

二、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及时足额拨付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农民工工资专户拨付资金的,代发银行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纳入欠薪预警系统。施工单位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向工资专户汇入的资金,可以在当期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款比例要求存入工资专户的资金中予以抵扣。

三、全面推行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负直接责任;总承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月足额支付招用的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单位负直接责任;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分包单位每月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