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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地下管线盖板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

杭州市地下管线盖板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
(2001年9月2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发布 根据2004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0年11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自2001年9月2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盖板的维护和管理,保障行人和行车安全,维护城市基础设施的完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城市排水、电力、广播电视、电讯、燃气、热力、自来水、环卫、公安等各类地下管线检查井、阀门井、收集井、沟渠等盖板的管理。

第三条 杭州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地下管线盖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城市道路上地下管线盖板的安装施工必须符合城市道路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

地下管线盖板与其基座的连接应当紧密、稳固。金属盖板与基座之间应采取铰链等方式定位连接。

地下管线盖板和基座必须标明其使用性质或行业标志。禁止不同类别的地下管线盖板相互混用。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地下管线盖板和基座,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其产权单位限期更换。

第五条 地下管线盖板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其产权单位负责。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产权单位对其地下管线盖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有权责成产权单位及时维修、更换地下管线盖板及采取其他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条 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管线盖板的维护和管理责任制度,配备巡查人员,对所属地下管线盖板实行定期巡查。

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对责任范围内道路上的地下管线盖板每周巡查不得少于两次;其他产权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盖板每周巡查不得少于一次。每次巡查情况及巡查责任人必须登记在案。

第七条 各产权单位应当开通二十四小时地下管线盖板缺损举报专线电话和专线传呼,并配备联络人员。

第八条 各产权单位在巡查中发现所属地下管线盖板缺损的,应当立即予以复盖;对一时无法复盖的或不属于自己责任范围的,应立即采取能够确保行人和行车安全的临时性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志,并立即通知有关产权单位处理。一时无法确定产权单位的,通知市政设施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各产权单位或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有关单位通知或举报后,应在一小时内到达现场,按前款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有关单位。

因代为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