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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邮政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邮政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15〕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泰政字〔2020〕12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国家安全、市场监管、海关、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邮政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泰安市邮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加强邮政、快递市场监管,促进邮政、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山东省邮政条例》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设施的规划建设、邮政普遍服务及邮政、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邮政和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商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安监、房管、国家安全、工商、海关、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邮政、快递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五条 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进行改建,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规划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第六条 用于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等非营利性邮政设施建设用地,应纳入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依法划拨。

  未经批准,邮政企业不得擅自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

  第七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在楼房地面层或者主出入口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两个以上单位使用同一用邮地址的,可以联合设置;较大的车站、医院、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有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单位应为邮政企业邮件装卸、转运、投递等提供便利。

  第八条 邮政企业根据方便群众的原则,在公共场所、社区等地方设置邮筒(箱)、邮政报刊亭、阅报橱窗等便民服务设施,有关部门应当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九条 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

  建设单位未按照标准设置信报箱的,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 信报箱的维修和更换,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超过保修期的,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至少设置1个邮政营业场所。

  邮政企业应对村邮站提供业务支持和指导,并与村邮站签订邮件接收、转投协议;邮政企业委托村邮站代办邮政普遍服务以外业务的,应与村邮站签订协议,支付代办费。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对邮政普遍服务依相关规定给予财政扶持和政策优惠,重点扶持农村和交通不便地区的邮政普遍服务。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应当提供下列邮政服务:

  (一)邮件寄递;

  (二)邮政汇兑、邮政储蓄;

  (三)邮票发行以及集邮票品制作、销售;

  (四)国内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邮政企业对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以及邮政汇兑,应当提供邮政普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