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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市财预执〔2016〕8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财法〔2022〕147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市财法〔2024〕157号规定,保留。


市级各预算单位、市级国库支付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217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4〕36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金华市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财政局

2016年4月11日


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是指市财政局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运用国库支付动态监控系统,实时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过程,对财政资金支付各环节反映出的信息,进行事中信息系统监控及事后原始凭证核查相结合,及时纠正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所进行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的对象是市本级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预算单位和代理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与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加强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有关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日常事中审核、事后核查和违规处理工作,执行核查工作情况对内报告和对外通报制度;

(三)会同各级部门建立健全监控工作互动机制;

(四)管理和维护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

(五)受理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收付款人的投诉,依照权限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 预算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支付使用财政资金,完整、准确填制支付指令或支付申请,保证原始凭证真实、合法,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核查要求,积极配合市财政局的核查工作,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等做到真实、合法、有效;

(三)对市财政局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市财政局;

(四)主管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与市财政局建立互动监管机制。

第七条 代理银行主要职责:

(一)认真履行与市财政局签订的代理服务协议;

(二)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业务流程和规定,及时准确地支付资金并清算;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对国库集中支付凭证进行审查,对存在违规问题的支付凭证,代理银行应予以拒付,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

(四)对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问题进行核实,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负责对所属分支机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与市财政局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

(五)按市财政局需求,及时准确将国库集中支付信息传输至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

第三章 监控内容

第八条 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的资金范围是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所有财政性资金。

第九条  市财政局对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清算过程进行监控、核查。重点是标准型单位及非标准型单位的授权支付部分、预算单位的其他支付部分,实行日常事中实时动态监控,事后根据支付信息要素抽取重点进行监督核查。

审核基本要素包括预算科目、预算项目、经济项目、支出类别、支付时间、付款金额、结算方式、付款用途、支付方式、收款人、收款账号,以及预算指标、用款计划、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 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支付情况。

1.资金支付是否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年度预算科目、指标、支出范围和标准;

2.使用财政资金是否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规定;

3.报销费用、发放津补贴、计提基金是否按照财政有关规定的标准;

4.报销公务支出是否符合公务卡结算制度相关规定;

5.支付采购资金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

6.各种支付凭证是否完整、准确;依据是否充足、手续是否规范;

7.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的方式、程序、时限和账户等支付资金.

(二)代理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情况。

1.是否按照市财政局或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及时、准确支付资金;

2.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规定清算资金;

3.是否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规定向市财政局及时、准确传输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信息;

4.是否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规定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预算单位违规支付行为。

(三)其他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实际需要监控的事项。

第四章   综合核查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发现的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