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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实施方案和衢州市“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实施方案和衢州市“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7〕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提高项目节能、环评审查效率,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区域能评+ 区块能耗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61号)和《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衢州市“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实施方案》和《衢州市“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地要高度重视“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工作,按要求狠抓改革落实,细化改革任务,明确保障措施,落实责任分工。建立实施区域为主、节能和环保部门指导、政府监督管理的工作推进机制。
  二要加大指导力度,研究解决问题。各地要切实做好改革实施的统筹指导,建立改革工作通报和交流研讨机制,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改进改革管理措施。同时,要加强改革实施的指导培训、信息公开、日常管理和执法监管,确保依法有序稳妥推进。对改革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三要强化评估核查,确保改革成效。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厘清各方主体责任,做到权责清晰;加强改革的监督管理,及时总结评估改革实施情况,并适时组织开展环境影响核查,提出改进措施;对违反规划环评结论清单盲目简化项目环评的,以及生态环境质量恶化、污染减排任务完不成等问题的区域,要及时采取限制性措施,确保健康发展。
  四要落实工作任务,严格责任追究。将“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工作纳入各县(市、区)和集聚区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区域能评工作不落实或年度能源“双控”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区域,要及时撤销区域能评审查意见,并严肃追责相关责任人。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0日

  衢州市“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实施方案

  一、改革内容及目标
  区域能评是指在能源“双控”目标任务可落实的区域内,通过编制区域节能报告,分析区域用能现状,提出一个时期内本区域能源消费强度、用能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明确与本区域产业规划相适应的节能措施和能效标准,编制区域节能报告,制定区域节能审查负面清单,实行分类管理。
  通过全面推进区域能评改革,实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环节进一步简化、节能审查流程进一步优化,节能审查“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全面落实,探索出既能完成能源“双控”目标任务、又实现节能审查高效审批的新途径。
  二、基本原则
  一是严守“双控”目标。节能审查是从源头严控高耗能项目增长、完成能源“双控”目标任务的重要抓手。通过开展区域能评改革,建立本区域负面清单,形成“能源‘双控’+分类管理+能效标准”的工作机制。
  二是高效服务企业。通过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对负面清单内的项目实行能评管理,对负面清单外的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以承诺备案表替代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全面提高节能审查效率,不断优化发展环境。
  三是强化全过程监管。严格节能执法监察,全面执行投资项目唯一代码制,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监管,确保节能措施落实到位,对不履行承诺备案的失信企业进行公开曝光予以惩戒。
  三、实施范围
  以县(市、区)和集聚区为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推进区域能评改革制度,将区域能评改革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年度能源“双控”工作考核体系。各县(市、区)和集聚区在地理空间确定、产业定位明晰、能源“双控”目标落实、监管能力保证的工业园区、开发区、省级特色小镇等区域,全面推行“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
  四、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集聚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开发区)区域能评改革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实现本区域改革目标。
  区域管理机构是区域能评的实施主体,负责编制区域节能报告和负面清单,根据区域节能报告审查意见组织实施区域用能管理,落实以“能源双控”为底线的负面清单管理机制。区域管理机构具体指与区域能评范围对应的县(市、区)、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乡镇、特色小镇等内设节能管理机构。
  区域上级节能主管部门是区域能评的审查主体,负责下达区域节能目标任务,对区域能评进行节能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开展区域用能管理的监督指导。
  五、工作重点
  (一)编制区域节能报告。根据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区域节能报告,推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与节能降耗的良性互动。区域节能报告主要包括一个时期内本区域能源消费强度、用能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等控制目标,区域项目分类管理原则、能效标准依据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费强度等对策措施,节能技术产品和新能源推广应用、用能承诺和责任追究、节能奖励和能效“领跑者”等工作机制,以及新增用能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
  (二)制定区域负面清单。结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区域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面清单。以下项目应列入负面清单管理:
  1.国家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国家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和重大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和重大高耗能项目等省级节能审查负面清单管理项目;
  2.不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的行业项目;
  3.以八大高耗能行业为基础,根据区域实际,需要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高耗能行业项目;
  4.超过区域能耗控制标准或区域内行业能耗限额标准的项目;
  5.其他需要列入清单管理的项目。
  区域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公布实施严于原区域节能报告调控力度的项目负面清单,报上一级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六、工作程序
  (一)区域节能评估。
  区域管理机构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区域节能报告。市本级集聚区以外区域参照集聚区编制的区域节能报告执行,具体工作由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
  (二)区域节能审查。
  1.组织评审。节能审查部门收到区域节能报告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区域管理机构和报告编制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对区域节能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区域节能报告报批稿。
  2.出具审查意见。审查部门根据区域节能报告报批稿、评审意见、区域节能目标任务、能耗水平等,对区域能评内容和评估结论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包含区域节能报告是否通过、区域用能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负面清单、节能措施等基本内容。
  (三)项目节能审查。
  通过节能审查的区域,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类管理,即负面清单外的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负面清单内的项目实行节能审查管理。
  1.承诺备案。负面清单外的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向本区域节能审查机关或由节能审查机关委托的行政管理机构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承诺内容作为有关部门后续监管的依据。
  2.节能审查。负面清单内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4号令)和省、市有关规定,开展节能审查。除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的项目外,负面清单内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项目由市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审查,其他项目由县(市、区)、集聚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审查。
  七、时间要求
  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区域节能报告(含负面清单)的编制,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区域节能报告审查并全面实施区域能评制度。
  八、监管措施
  (一)建立能源“双控”进度与节能审查联动监管机制。加强节能监测,及时掌握区域能源“双控”工作进度,对能源“双控”工作形势严峻的区域及时预警。对出现红色预警或连续两次黄色预警的区域,由上一级节能主管部门责成该区域暂停接受负面清单确定的重点行业项目、超过区域当期“五年计划”单位GDP能耗控制标准(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控制标准)项目的节能承诺备案和项目节能审查,直至能源“双控”预警解除。
  (二)建立节能竣工验收和供电联动监管机制。按照全省统一办法开展项目节能竣工验收。项目建成投产前,项目单位应申请节能竣工验收,由项目备案承诺接受部门或项目能评批复部门对备案承诺内容或批复内容进行节能竣工验收。对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工艺、用能设备的,或用能总量平衡方案未落实到位等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未通过节能竣工验收的,责令企业进行整改。验收通过后,电力部门凭项目节能竣工验收意见对项目生产正式供电,项目方可投产运行。
  (三)建立事中核查与事后监察联动监管机制。在项目建成投产前,区域管理机构对照项目备案承诺内容或能评批复内容,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