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异地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财采监〔2013〕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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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嘉兴市异地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财政局
2013年9月3日
嘉兴市异地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异地政府采购项目的管理,方便采购单位,整合全市政府采购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异地政府采购项目是指采购预算所隶属的财政部门所在地(以下简称预算地)与组织采购的主管部门、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以下简称招标采购单位地)不在同一县级区域或代理机构所在地与开标地不在同一县级区域的政府采购项目。其中预算地与招标采购单位地不一致的项目称为异地委托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所在地与开标地不一致的项目称为异地开标政府采购项目。
本地采购单位,指采购预算隶属于本地财政部门的采购单位;外地采购单位,指采购预算不隶属本地财政部门的采购单位。
本地采购代理机构,指在本地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在本地注册的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在本地设有分支机构的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视为本地采购代理机构;外地采购代理机构,指本地采购代理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 异地委托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应向采购预算所隶属的财政部门备案,但资金来源涉及不同财政部门共同出资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按采购单位的预算隶属关系确定备案部门;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并委托上级主管部门、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应当由上级主管部门、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采购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采购结果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异地委托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审批、采购组织形式确定、现场监督由负责采购文件备案的财政部门负责。
第四条 异地开标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备案、采购方式审批、采购组织形式确定、现场监督以及供应商投诉等事项,由采购预算所隶属的财政部门负责。
第三章异地委托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程序
第五条 外地采购单位委托本地主管部门、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采购单位取得采购预算所隶属的财政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预算已安排并可执行采购的确认文书(以下简称采购计划确认书);
(二)采购单位持该确认文书至本地财政部门盖章确认;
(三)委托本地主管部门、采购单位采购或与本地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协议并进行采购。
第六条 本地采购单位委托外地主管部门、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地采购单位向采购预算所隶属的财政部门申请委托外地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并提供依据材料;
(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采购计划确认书;
(三)采购单位持该确认文书至采购代理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盖章确认;
(四)采购单位委托外地主管部门、采购单位采购或与外地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协议并进行采购。
第七条 因须全市统一标准配置等原因,须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统一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级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