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政发〔2006〕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办〔2025〕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温州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爆炸等伤亡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范围内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行限禁结合、严格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划分为禁止燃放区、限制燃放区和允许燃放区。禁止燃放区、限制燃放区和允许燃放区的范围,可根据城市化进程,适时予以调整。
(一)下列区域为禁止燃放区:
1.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
2.文物保护单位周围50米以内;
3.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油汽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其他重要消防单位周围100米以内;
5.各类零售、批发集贸市场内;
6.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7.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周围50米以内;
8.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道、走廊等易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部位;
9.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10.重要军事设施周围50米以内;
11.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在明显位置设置统一的禁燃标志,并负责看护。
(二)下列区域为限制燃放区:
1.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高教园区;
2.鹿城区的江滨街道、洪殿街道、南门街道、五马街道、莲池街道、广化街道、蒲鞋市街道、水心街道、黎明街道、南浦街道、绣山街道、黄龙街道、双屿镇、南郊乡;
3.瓯海区的景山街道、梧田街道、新桥街道;
4.龙湾区的永中街道、蒲州街道、状元镇。
(三)允许燃放区为禁止燃放区、限制燃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和协调。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市区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市区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和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
质监、工商、交通、城管执法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区烟花爆竹监督管理工作。
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违法生产、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七条 温州市区范围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禁止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
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八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各区的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的零售经营者,应当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禁止燃放期间应当停止销售,并按规定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处理,不得继续存放。
第九条 禁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