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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行政约谈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行政约谈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杭市管〔2018〕1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 2022 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3年02月03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经开、景区分局,大江东局),市局食品生产处、食品流通处、餐饮处、保化处、稽查支队、网监办:

根据《关于印发杭州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行政约谈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杭市管[2018]102号,以下简称“规范”),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行政约谈工作信息报送的通知》(市局内部明电203号)精神和要求,自2018年7月1日正式试行“规范”以来,各地局(分局)和市局食品生产、流通、餐饮、保化等各业务处室积极组织实施,认真做好信息报送,约谈工作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18年10月10日,全市共发出约谈通知2707家次。其中,生产环节748家次(占27.6%)、流通环节570家次(占21.1%)、餐饮环节1181家次(占43.6%)、保健食品195家次(占7.2%)、电商平台13家次(占0.5%);采用个别约谈604家次(占22.3%)、集体约谈2103家次(占77.7%)。

由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直接参加约谈的有2109家次(占77.9%)、授权他人参加的349家次,两者合计2458家次(占90.8%)。其中,生产环节两者合计占比99.7%、流通环节94.7%、餐饮环节84.7%、保健食品99%、电商平台100%。

2707家次被约谈单位中,递交整改报告700家(递交率25.9%),约谈机关回访1052家(回访率38.9%)、纳入监管档案2024家(纳入率74.8%)、列为重点监管对象307家(列入率11.3%)、实施信用惩戒措施23家(占比0.85%,分别为余杭区流通环节11家、保健食品10和大江东生产、餐饮环节各1家)。

详见统计表。

(二)成效分析。

1.从统计数据看,绝大部分被约谈单位都能按“规范”要求由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或按规定授权他人接受约谈,占比达到了90.8%,较好地落实了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法定制的原则。餐饮环节比例为84.6%,相对偏低一些。

2.从被约谈单位落实整改递交整改报告和约谈机关组织回访情况看,分别为25.9%、38.9%。其中,个别约谈的递交率和回访率分别为60.8%和62.4%,集体约谈的递交率和回访率分别为15.8%和13.1%。反映出整改报告递交率不高、个别约谈要明显高于集体约谈的状况。

3.从结果运用上看,有74.8%的约谈材料纳入了被约谈单位监管档案,说明大多数约谈机关重视监管留痕和规范管理,但餐饮环节为62.9%、相对偏低。另有11.3%的单位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名录,体现出了分类监管的监管理念。采用信用惩戒措施的比例仅为0.85%,一方面可能通过约谈较好地解决了存在的问题或发现的风险隐患,另一方面也可能采用信用惩戒措施的意识还不强。

二、分区域情况

1.从组织约谈的数量看,桐庐(567家)、临安(476家)、下城(302家)、大江东(214家)相比较多,4个地方总和占全市一半以上(57.7%)。上城(9家)、建德(19家)两地偏少,不到20家。

2.从参加约谈人的符合性看,绝大多数地方基本都符合“规范”明确的要求,但下城有152家不符合要求,占比50.3%,比例偏高。

3.从被约谈单位整改报告递交率看,呈现约谈家次较多的地方普遍很低、约谈家次较少的地方普遍很高的情况,反映出约谈质和量的不平衡。说明既要注重抓约谈的数量,也要注重抓约谈的质量,两者宜相辅相成、不能偏废。富阳区整改报告递交率仅为0.6%,为全市最低。

4.从约谈档案纳入率和结果运用方面看,大多数地方档案纳入率都较高,但萧山(22%)、景区(24%)、富阳(25%)、经开(31.3%)需加大力度。余杭和大江东两地积极运用信用惩戒的措施发挥约谈效果的做法值得肯定。大多数地方都落实了分类重点监管的措施,少数地方在本期约谈中没有列为重点监管的单位。

详见各汇总表。

三、有关要求

1.进一步加大“规范”施行的力度。从本季度全市施行的情况看,约谈工作讲规矩、重规范,起步稳、工作实,成效初显。但少数地方力度偏小,个别地方一个季度组织约谈总数还不到20家次。因此,要求各地、各处室仍要加大工作力度,特别是落后的地方更要重视通过行政约谈更好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2.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责任原则。从参加约谈的对象看,仍有9%左右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亲自或按规定要求授权他人接受约谈,个别地方比例还比较高。约谈机关要根据“规范”明确的要求,将擅自派遣其他人参加约谈的单位作为其不愿意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的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3.切实加强约谈问题的整改落实。被约谈单位的整改报告递交率普遍不高,对此,约谈机关要加大力度督促被约谈单位按要求对照检查、落实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对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不按要求提交整改报告的单位,约谈机关应按“规范”规定,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或依法从重处罚,录入企业信用联动监管平台依法采取联合惩戒。

4.不断强化约谈结果的运用。约谈机关要及时将约谈材料纳入被约谈单位的监管档案,不断提高入档率。并根据约谈及整改情况加强监管,通过列入重点监管和落实信用惩戒等措施切实增强约谈的震慑力和实效性,倒逼食品生产经营者把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特此通报。



附件杭州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行政约谈工作调查统计表等.doc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22日




《杭州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行政约谈工作规范(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18-07-27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一、为什么要制定《杭州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行政约谈工作规范(试行)》?

答:制定《杭州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行政约谈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主要是进一步明确压实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生产经营的主体,《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规范》以确保食品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为着力点,最大程度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防控行业性、区域性、系统性隐患和事故,确保群众吃得放心。

同时,进一步规范行政约谈工作的需要。行政约谈是服务型政府以人为本的一个重要体现。制定《工作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行政约谈的原则、基本内容、结果运用等方面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把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行政约谈作为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列为日常重要监管工作,防止应谈不谈、约谈主体责任缺失。通过约谈的宣传,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的仪式感。通过落实信用惩戒增强约谈的震慑力和实效性,倒逼食品生产经营者把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二、制定《杭州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行政约谈工作规范(试行)》依据是什么?

答:第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第二,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的相关规定,如在“完善食品安全政策法规”中要求:“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完善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形成有效衔接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推动完善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相关法律依据,着力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同时明确“加快建立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完善执法检查记录,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建设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并与金融机构、证券监管等部门实现共享,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发布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黑名单’,对失信行为予以惩戒,为诚信者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第三,依据《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浙政办发〔2016〕138号)中“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的相关规定。

第四,依据《杭州市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杭政办函〔2016〕130号)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相关要求。

三、《杭州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行政约谈工作规范(试行)》有什么指导思想?

答:《规范》明确:以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为指导,以确保食品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为着力点,最大程度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防控行业性、区域性、系统性隐患和事故,确保群众吃得放心。

四、《杭州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行政约谈工作规范(试行)》明确了哪些行政约谈的原则?

答:《规范》主要明确了“责任法定、防控并重、及时有效、信用惩戒、属地负责”等五个方面的原则。

五、《杭州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行政约谈工作规范(试行)》对行政约谈情形有何规定?

答:《规范》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时,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其进行行政责任约谈:

1.没有按要求落实食品安全措施存在风险隐患。

2.监督抽检被判定不合格食品的。

3.被媒体曝光证实食品安全风险的。

4.被投诉举报查实的。

5.上级交办的。

6.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7.涉嫌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

8.其他应约谈的情况。

六、《杭州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行政约谈工作规范(试行)》规定了哪几种约谈类型?

答:《规范》明确了3种约谈类型:

1.风险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