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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

苏人社规〔201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全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制度,进一步提升考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或人事考试机构组织的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或工作人员考试、事业单位人员招聘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水平)考试,以及受其他各类社会组织委托举行的人才选拔考试的考务工作。国家和省对人事考试考务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人事考试考务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安全规范、科学严谨的原则,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加强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管理。 
第四条  人事考试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人事考试法规实施、政策制定、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等。人事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
第五条  人事考试机构根据工作职能或受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委托,负责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考试报名
第六条  报名工作由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和人事考试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报名可采用网络或现场方式进行。
第七条  人事考试机构在报名前应做好报名工作计划编制、报名表(卡)制作、场地、设备、资料等准备工作。网络报名前应做好网报系统软件和硬件的调试、检测、防毒杀毒工作,制定应对黑客攻击、网络拥堵等突发情况的工作方案。
第八条 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和人事考试机构在报名前应统一发布考试公告、简章、考务文件等信息,内容包括考试项目或专业、考试科目、报考条件、报名方法、报名日期、报名地点或网址、收费标准、资格审查时提交的证件和资料、考试时间、准考证打印或领取、成绩公布和查询等事项。
第九条 报名在考试信息发布后进行,报名起止时间应按照考试公告和考务规定执行。全国统一组织的人事考试,报名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人事考试报名实行告知承诺制。考试报名操作须由报考人员本人完成,报名时须如实填报本人相关信息,承诺填报提交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确认本人符合考试报名条件,承担不实承诺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人事考试主管部门、人事考试机构和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权限和时限做好资格审查工作。
资格类考试审查部门考前依据有关规定对报考人员报考资格进行抽查,考试结束后对全部科目成绩达到相关标准的应试人员进行审查。在考后审查和受理举报等过程中,审查部门可以要求报考人员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被记入人事考试诚信档案库的失信应试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十二条  人事考试机构应按照省发改、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报名和考试费用。人事考试工作基本上在双休日进行,各地应按照有关规定切实保障考试工作经费,各级人事考试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命题、监考(巡考)费用,参加考试工作按规定所获劳务报酬不纳入绩效工资范畴。
第十三条 网络报名期间,选拔类考试资格审查过程中出现误审时,审核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修改申请,经考试主管部门同意后,人事考试机构将相应报考人员信息重置为“未审核”状态。审核单位或考试主管部门应通知相应报考人员重新填交报名信息或改报其他职位(岗位)。
第十四条 因报名信息有误提出更正的报考人员,应按照规定向人事考试机构提供信息更正书面申请和相应证明材料。信息更正内容仅限考试地点、姓名中的错别字(生僻字)、居民身份证号码中不涉及出生年月日的个别错误数字等个人基本信息,其他报名信息不得更改。
选拔类考试信息更正受理时间为网上缴费时间截止前;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水平)类考试信息更正受理时间,对首次报考人员可延至考试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
第十五条 报名结束后,人事考试机构应对报考人员的有关信息数据进行分类统计、汇总,并按照规定上报。
第十六条 全省统一组织考试的准考证,原则上由省人事考试机构统一制作,也可授权各地人事考试机构制作。准考证号码应通过人事考试考务信息管理系统随机编排。
报考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报名网站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现场报名的报考人员应按照要求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缴费凭证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领取准考证,准考证遗失或损毁的,应持有效证明于考试前工作日到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办,补办的准考证使用原准考证号,加注“补发”字样。
第十七条  报名中,对报考人员故意编造虚假个人信息、盗用或借用他人身份信息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报名的行为,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命题与制卷
第十八条  人事考试机构应制定命题工作规章制度,按照国家、省有关规范和流程开展工作,保证安全保密、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和标准科学。
第十九条  人事考试命题应制定工作方案,履行审批程序,按照命题计划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组织的人事考试命题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命制试题原则上实行入闱管理。命题工作场所及设施、命题操作和存储设备、命制过程中试题试卷的保管场所及运送设备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人事考试主管部门、人事考试机构应对试题命制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第二十一条  命制试题应按照命题工作方案、考试大纲或委托单位要求进行,保证试题的原创性、针对性和科学性,并建立试题质量保障和监督制度,提高命题质量。
第二十二条  人事考试机构应加强对命题方案、试题、试卷、答案及评分标准等涉密资料的保管,明确专人负责。
试题试卷(包括答案)及存储试题试卷信息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按照保密要求保管,防止命题信息泄露。禁止命题人员对外透露命题工作信息。
第二十三条  人事考试机构应做好试卷印制的保密安全工作,原则上选择经保密部门批准的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印制试卷,并签订试卷印刷合同,明确安全保密工作、试卷印制质量等权利与义务。人事考试机构或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提交印刷的试卷清样、存储介质应按照规定封装,并履行试卷交印手续。
印制单位印制、装订、封装试卷应当封闭进行。对参与试卷印制的人员实行集中封闭管理,考试结束后方可解除封闭。涉及与所承接试卷印制任务的各类试卷版型、废卷、废纸等,印制单位应按照保密规定处理。
试卷印制可按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2〕7号)第四十条等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区考点考场管理
第二十四条  考区由省人事考试机构统一设置,原则上设置设区市和省直考区。国家、省统一组织的考试,确需在县(市、区)设置考点的,所属考区应报省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和省人事考试机构批准。各考区根据考试报名情况设置考点。
人事考试机构应与考点学校签订责任(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某项考试考前培训的学校不得设置为该项考试的考点。
第二十五条  人事考试原则上安排在有监控录像设备的人事考试基地或定点学校举行。人事考试基地和定点学校无法满足考试需求的,应优先选择交通方便、环境安静、通讯畅通的教育考试定点学校。原则上不得将小学设置为考点,特殊情况确需设置的,应报省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和省人事考试机构批准。考点应设立考务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考点入口处应醒目标明“××年××考试××考区××考点”,醒目位置公布考场规则、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相关规定、考场安排表、考场分布示意图和考试时间安排表等。
    考点内考务办公室、医务室、卫生间、茶水供应点均应设置明确标识。考点位置相对偏僻的,应在附近的主要路口设置明显的考点所在地指示标识。
第二十七条  考场应光线充足、通风良好、无噪音干扰、便于封闭隔离,原则上应配备监控录像设备。一般按照30名应试人员一个考场进行安排,考场内座位应单人、单桌、单行排列,桌屉应清空,有条件的考场应将桌屉朝前放置。准考证号码按照顺序S型排列,统一贴在考桌靠近过道一侧,便于监考人员检查,考场内同一科目(级别)考试的准考证号码应连续排列。原则上阶梯教室不得设置考场,确需设置的应隔排隔座。
考场内应设置应试人员物品放置处,备有一定数量的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小刀等文具用品,清除或覆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张贴物。考场内悬挂的时钟应统一校时。 
第二十八条  考场入口处应醒目标明考试名称、考场号和准考证起止号码。考场内应标明考试科目名称、考试时间、考场警示语等。
第二十九条  面试考点应选择交通方便、环境安静、通讯畅通的地点。考点内应根据面试要求设置考官培训室、考生候考室、备考室和考场,划定功能区域。考点内应配备无线信号屏蔽设备,面试考场原则上应配备监控录像设备。使用面试电子评分系统的考点应配设内部局域网络,使用时应与外部网络隔离。 
第三十条  考试期间,考点应设置专门警戒区域,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第三十一条  考试前,人事考试机构应按照规定对考点考场设置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合格的,予以封闭待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考点立即整改到位。
第三十二条  计算机化考试考点考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和管理,特殊类考试考点考场按照相关要求设置和管理。
 第五章  考试实施
第三十三条  人事考试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人事考试实施计划、考务工作规定、操作规范和流程组织实施。考试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举行的,应由事发地人事考试主管部门、人事考试机构及时将情况报上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人事考试机构处置。
第三十四条  人事考试机构应组织全体考务工作人员学习考务规定,明确岗位职责、操作规范和流程,并督促考点做好考务工作人员考前培训。未经培训人员不得承担考务工作。 
在规定时间应组织面试考官(评委)熟悉面试题本内容,掌握评分标准和要求。
第三十五条  考试期间,考务工作人员应佩戴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凭证出入规定场所,除巡考外的其他考务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本职岗位以外的工作场所。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警戒区域。
应试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和准考证(面试通知书)入场,两证齐全方可参加考试。应试人员除携带考试规定的物品入座外,其他物品应按照要求放在指定位置。
第三十六条  考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考试时间节点、操作规范和流程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监考人员所在考场应在考前随机确定,不得事前排定。
开考后,应试人员对试卷或答题卡提出异议的,监考人员在请应试人员继续作答的同时,及时向主考和人事考试机构派驻考点责任人报告,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处理。其他异常情形,监考人员在做好考场记录的同时按照规定报告。
考试期间,配备监控系统的考点应全程开启监控录像设备。
第三十七条  面试工作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规范考场设置、面试考官(评委)选派、面试操作流程等工作。按照抽签和回避的原则,确定面试考官(评委)、计分员和监督员等工作人员所在考场及应试人员面试顺序。
应试人员面试结束后,面试成绩通知单应由考场主考官、监督员、应试人员确认签字后交付应试人员。主考官、计分员和监督员均应在面试成绩汇总表上签字。
第三十八条  考试结束7个工作日内,各地人事考试机构应将考试情况向省人事考试机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报考人数、参考人数、参考率、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以及其他异常情况等,做到一考一报。
第三十九条  出现试卷试题泄密和失密、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重大异常等情况时,当地人事考试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并同时报告同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和省人事考试机构。
人事考试机构不得瞒报、迟报或漏报各类考试异常情形,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条  计算机化考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殊类考试按照规定执行。
第六章  试卷管理
第四十一条  试卷管理是指试卷预订、运送、交接、保管、分发、回收和销毁等全过程管理。人事考试机构应按照保密规定做好试卷的安全保管工作,接受保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严防泄密、失密等事故发生。试卷管理各环节应有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参与,并明确职责。
本规定中所指试卷管理内容包括试卷(题本)、答题卡、答题纸和存放题库的电子介质等。
第四十二条  试卷预订单应经人事考试机构至少2名工作人员核验、单位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印章后方可报送,报送前应将试卷预订信息与资格审查后的报名数据信息进行核对,防止漏报和错报。
第四十三条  保密期限内的试卷运送,应选择安全可靠的交通工具及运送线路,派遣符合保密条件的人员专门押运。
试卷运送中,禁止运送车辆搭载无关人员或物品,禁止运送人员办理与试卷运送无关的事项。试卷运送应执行安全事故零报告制度。
第四十四条  试卷交接应有试卷交付方、接收方和监督方三方人员在场,交接双方人员对各科目卷(卡)袋的数量进行清点核对,并对包装和密封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在试卷交接单上签字。分发和交接中,发现试卷种类数量有误、包装密封破损或密封签被更换等情形,应保管好原物并立即报告。
    各考区应安排2名及以上人事考试机构工作人员领取国家、省统一组织的考试试卷。
第四十五条  试卷运送到达考区后,应立即存入专门的保密室(库),开启报警、监控装置,并将监控信号与省人事考试机构监控设备实时联通。试卷存放现场应安排人事考试机构2名工作人员24小时不间断值班。试卷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做好值班记录;值班交接时,应履行交接登记手续;进出保密室(库)应履行登记手续。
未启用的试卷在考区保管存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天,禁止将试卷在考点隔夜保存。
第四十六条  人事考试机构应在开考前1小时将试卷送达各考点,考点主考或副主考应亲自清点、接收,双方履行交接手续。考点应按照规定时间向监考人员发放试卷,同考场2名监考人员应共同携带试卷往返考场和考务办公室。考场内,监考人员拆封试卷前应请2名应试人员验封签字,试卷的分发、回收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
考试期间,禁止对试卷(试题)进行摘抄、拍摄、复制,禁止擅自调换应试人员的试卷、答题卡(纸),禁止擅自使用缺考人员的试卷、答题卡(纸)。未经考点主考和人事考试机构派驻考点责任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纸)和草稿纸等考试材料携带出考场。对特殊情况应急处理,监考人员应报经主考和人事考试机构派驻考点责任人签字同意,并做好考场记录。
    考试结束,同考场2名监考人员应认真清点试卷、答题卡(纸),准确无误后,携未封装的试卷、答题卡(纸)送交考务办公室。考点应安排专人复核试卷、答题卡(纸),经主考验收签字或盖章后方可封装。发现试卷、答题卡(纸)缺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查找追回,并立即报告人事考试机构。考区应及时将试卷、答题卡(纸)送保密室(库)按照密级材料保管。
全部科目考试结束后,考区应按照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纸)等材料送达省人事考试机构指定地点。
第四十七条  考场监督员、计分员共同负责面试题本、考生用题和评分表的领取、分发、回收及全程保管,面试题本袋、评分表袋应在本考场考官全部到齐后当面验封、启用。面试结束后,各考区应按照规定将题本等考试材料送达省人事考试机构。
第四十八条  考后试卷应保存至考试结束满6个月,6个月后人事考试机构按照保密规定和程序组织销毁。试卷销毁应选择保密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
第七章  阅卷管理
第四十九条  人事考试机构应对阅卷各个工作环节和岗位制定具体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保证阅卷质量。
第五十条  全国统一组织的人事考试阅卷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内组织的人事考试阅卷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受委托的社会化服务考试阅卷工作,按照委托协议执行。
计算机化或特殊要求的考试阅卷工作,可由省人事考试机构委托具备资格条件的机构组织实施,省人事考试机构应对阅卷过程和质量进行监督。
第五十一条  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负责阅卷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阅卷方式分为机器阅卷和人工阅卷。机器阅卷适用于客观题的机器读卡或扫描,应由2人以上共同操作。人工阅卷适用于主观题评阅,分为网络阅卷和卷本阅卷。
第五十三条  阅卷前,应制定阅卷工作方案,落实阅卷地点,选聘专家组成员和阅卷人员,对阅卷场所的软件和硬件环境进行布置、检查、验收。实行网络阅卷的,应提前完成主观题答题卡的扫描任务,并做好数据检查、备份和加密工作。
第五十四条  阅卷场地原则上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阅卷现场。阅卷现场应实施全方位视频监控,设立卷(卡)保管室,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五十五条  阅卷人员应执行统一制定的评分标准,未经阅卷专家组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阅卷人员应执行试卷标准答案管理制度,不得擅自交换或者传看各自评判的试卷及评判结果,禁止任何摘抄、记录、复制、录音、录像、拍摄等可能导致其内容泄露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泄露评判结果及信息。 
第五十六条  人事考试机构应加强阅卷期间的信息安全工作,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做好日常工作记录,加强服务器安全操作管理,并对考试成绩实施加密存储。禁止阅卷人员携带手机、移动存储介质等电子设备进入阅卷现场。
第五十七条  人事考试机构在阅卷过程中应及时保存数据,做好阅卷数据资料备份工作。阅卷阶段性工作完成后,应分别对相应数据刻盘备份。成绩合成后,应对最终成绩信息现场刻盘备份,按照规定交由2人以上分别保管。
第五十八条  人事考试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异常试卷的认定和处理工作。对应试人员未按照规定填涂试卷代码或粘贴条形码的试卷和答题卡,该科目成绩按照零分处理;对应试人员未按照作答说明要求、未使用规定用笔或未在指定区域作答的部分,按照作答无效处理;其他异常卷(卡)的认定与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人事考试相关主管部门应对阅卷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确保阅卷工作质量以及阅卷登分和成绩合成准确无误。
第六十条  对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省人事考试机构应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上报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校验工作,转发国家统一制定的合格标准。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省人事考试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考试机构研究确定合格标准。委托性质的社会化服务考试的合格标准由委托单位决定。
第六十一条  人事考试机构应建立阅卷卷宗管理制度,阅卷卷宗包括工作方案、工作制度、人员安排、保密承诺书、评分标准、阅卷日常工作记录、违纪违规人员情况汇总表等,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阅卷结束后,已扫描的答题卡或完成成绩录入的卷本应按照原卷(卡)袋清点封装,集中保存备查,考试成绩公布满6个月后方可销毁。阅卷过程中有关纸质原始材料及视频监控录像保存至成绩公布满6个月后方可销毁。处理违纪违规行为的资料应根据诚信档案库的记录期限保存。
第八章  成绩管理
第六十二条  人事考试机构对考试成绩进行复核,经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同意,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考试成绩和合格标准。
第六十三条  国家和省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可通过网络、手机短信或在指定地点领取成绩通知单等方式公布。委托性质的社会化服务考试的成绩公布,由委托单位决定。
第六十四条  公布的成绩信息可包括应试人员姓名、准考证号(档案号)、考试名称、科目、成绩、合格标记等,不得公布涉及应试人员个人隐私方面的信息。选拔类考试在公布成绩的同时应公布报考同职位(岗位)人员成绩排名。
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和人事考试机构在公布考试成绩的同时,应公布应试人员成绩复查内容、时间和程序。
第六十五条  应试人员或委托人凭有效证件或查询密码获取成绩信息,不得查阅其他应试人员的成绩信息。
第六十六条  应试人员对本人成绩有疑义并提出复查申请的,应按照规定到受理其报名工作的人事考试机构办理复查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人事考试机构汇总复查申请信息后,按照职责权限开展复查工作,或将复查信息汇总上报上级部门复查。成绩复查应实行双人复核制度,在规定时限内(特殊情况除外)完成。受理应试人员复查申请的人事考试机构可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将复查结果通知应试人员。
成绩复查内容包括应试人员的相关信息是否准确,客观题标准答案的适用是否准确,全卷和各题得分是否漏判、漏加、错加,是否有其他异常情况等,主观题评阅宽严幅度和面试评分数据不予复查。成绩复查时,禁止向应试人员或委托人出示试卷、答题卡(纸)、评分标准、面试评分数据等。
第六十七条  对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需要办理跨省(区、市)转考手续的,人事考试机构应做好转考人员的信息交接工作。
对尚未完全通过滚动考试的应试人员,本人申请转往其他省(区、市)继续参加考试的,可按照规定程序在省人事考试机构办理成绩转出证明。 
    人事考试机构在收到外省(区、市)应试人员转入本地参加考试的申请后,应允许其继续报考,将转考成绩存入考生信息管理系统,转考成绩证明函存档备查。
第六十八条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应做好违纪违规人员信息的汇总和上报工作。省人事考试机构按照规定建立全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诚信档案库,做好相关信息更新工作,并根据要求做好与国家应试人员诚信档案库的对接工作。
第九章  证书管理
第六十九条  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公布后,省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和人事考试机构应按照规定做好证书发放和考试合格人员建档等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  证书由国家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省、市人事考试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发放。由人事考试机构发放的,考试合格人员应在受理其报名的人事考试机构领取证书。
第七十一条  证书因损坏或遗失申请补办的,应向原证书发放部门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材料。各地审核无误后,将申请信息和相关材料上报省人事考试机构或相关考试主管部门办理。对全国统一考试的证书,省人事考试机构或考试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上报国家证书管理部门,由其统一核发;省属考试证书由省人事考试主管部门核发。
因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应在省辖市及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启示,遗失启示内容包括应试人员姓名、考试名称、考试时间、证书编号、级别专业等信息。因证书损坏申请换发的,应提交损坏的证书原件。
证书管理部门应做好证书补办材料的备案存档和证书信息库的更新工作,保证证书信息库的完整、准确和有效。备案存档材料包括持证人补办申请、身份证复印件、刊登遗失启示的报纸、原损坏证书的复印件、上报证书管理部门的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