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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办法》的通知
冀地税发〔2012〕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分类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征管处)。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企业所得税分类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是分类管理的前提和基础,管理是核心和手段,是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针对企业的不同特点,按照一定的标准,细分管理对象,区别管理方式,明确管理内容,突出管理重点,增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达到对企业所得税税源实施有效控管的一种方法。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遵循的原则:
(一)区别原则。针对不同纳税人的特点,划分管理对象,区别管理重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充分体现分类的作用。
(二)效能原则。紧紧抓住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既要突出管理重点,又要便于操作,节约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能。
(三)协调原则。既要与征管、稽查、计统等综合管理和各税种管理相配合,又要加强与财政、国税、工商、统计、银行、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协作,形成征管合力。
(四)服务原则。针对不同类别纳税人的服务需求,增强纳税服务意识,改进纳税服务方式,优化和创新纳税服务手段,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的总体思路,是以按规模分类为主,以行业分类为辅,进行主体分类;以“事项”分类为落脚点,进行基础分类,形成主体分类与基础分类对接的科学分类模式。即先按企业规模进行分类,在此基础上再按行业进行归属划分,最终实现对事项科学化、精细化和专业化管理。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的目标,是针对不同类别纳税人的管理特性和服务需求,实施差别管理,建立管理目标细分、管理内容全面、管理方法有效、管理手段先进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制,增强税源监控能力,优化纳税服务,有效降低税收管理成本,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质量与效率。

第二章  分类标准及划分

第六条  以规模分类为主导,实施顶层分类。是以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年销售收入额、资产总额等相关经济及税收指标为分类标准,将企业分为重点企业和一般企业两大类,进行初次划分。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重点企业。具体分类标准:
(一)省级重点企业
1.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200万元以上
2.上年营业收入额30000万元以上
3.上年资产总额100000万元以上
(二)市级重点企业
1.上年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以上
2.上年营业收入额10000万元以上
3.上年资产总额50000万元以上
(三)县级重点企业
1.市级以上重点企业
2.除市级以上重点企业外,按营业收入排序确定重点企业,重点企业户数不低于所辖企业总户数的20%。
各级确定重点企业以外的企业为一般企业。
第八条  在规模分类的基础上,以行业分类为辅,按行业归属进行二次划分。采用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行业类别,每一个行业类别都按照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归类。
(一)省局监控行业:房地产、建筑、餐饮、医药制造、化工、煤炭、钢铁、纺织、电力、建材等。
(二)市局监控行业:在省局监控行业的基础上,各市另确定2至3个特色行业为重点监控行业。
(三)县(市、区)局监管行业:在省、市局监控行业的基础上,另确定1至2个特色行业为重点监控行业。
第九条  以“事项”分类为落脚点,实施基础分类。将企业所得税按管理事项共分为6大类、25小类。
(一)大类:
1.税基管理;
2.汇缴管理;
3.评估管理;
4.反避税管理;
5.综合管理;
6.服务管理。
(二)小类:
1.税基管理:收入管理、税前扣除管理、资产的税务处理管理、税收优惠管理、企业重组管理、清算管理。
2.汇缴管理:预缴管理、汇算清缴管理。
3.评估管理:建设纳税评估工作体系、规范纳税评估程序、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丰富纳税评估方法、建立纳税评估模型。
4.反避税管理:转让定价管理、预约定价管理、资本弱化管理、一般反避税管理。
5.综合管理:登记与鉴定管理、税源分析与监控管理、涉税信息管理、考核监督、加强部门协作、完善组织体系与岗位职责。
6.服务管理:树立服务理念、丰富服务内容。

第三章  分类企业的确认

第十条  时限确认。企业所得税分类,应按照上述确定的分类类别和标准进行认定,分初次认定和变更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分类认定工作应于当年6月底之前完成。
流程确认。由各级征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生成《企业所得税重点企业清册》,经单位领导确认后,列入重点企业管理。

第四章  分类管理监管方式及内容

第十一条  分类管理包括重点企业、行业、税务事项、汇总纳税四个方面。
第十二条  对重点企业实行专业管理、分级监控、定期评估的管理方式。
(一)专业管理。是指在属地管理基础上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通过减少管理层级实现扁平化管理,直接与管理事项对接。即科学划分主管地税机关和上级地税机关管理职责,税务登记、日常征收、税源监控、发票管理及一般纳税事项等主要实行属地管理,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纳税评估、风险防范、日常检查等复杂管理事项及个性化纳税服务事项实行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管理。
(二)分级监控。是指各级地税机关要对本级重点企业实施分层级监管。
(三)定期评估。是指地税机关对重点企业每年至少评估分析一次。
第十三条  对行业管理企业实行相对集中管理、行业规范管理的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