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委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嘉建〔201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1〕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嘉建〔2024〕5号》规定,继续有效。
南湖区、秀洲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分局,市区各排水户:
为加强市区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我委制定了《嘉兴市市区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嘉兴市市区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4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现行有效
附件:
嘉兴市市区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和《
嘉兴市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嘉兴市市区范围内的排水户需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均需办理《排水许可证》。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
排水户分为重点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
重点排水户是指工业企业、医院、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排水户,具体由排水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确定并公布。
一般排水户是指建筑、商场、餐饮、洗车业、洗浴业、中小学校等除重点排水户以外的其他所有行业排水户。
第四条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是嘉兴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嘉兴市园林市政局受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负责嘉兴市市区城市排水的具体管理工作。
南湖区、秀洲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的城市排水工作由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规划管理部门应将建设项目排水设计纳入该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审查。
建筑业管理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告知申请人办理《排水许可证》,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取得《排水许可证》。
第六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或其它原因需要向市区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