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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五年八月九日
金华市国库单一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管理,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根据《金华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设账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结存资金管理专户、财政支付调度户、通过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单位结存专户,作为财政部门和单位开设的特设账户管理。
以上银行账户中,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预算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进行管理,其他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实行管理监督,经批准可以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简称代理银行)应按本制度及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账户开设和核算。
第四条 代理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金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二)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到账;
(三)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并设置相应的业务部门和配备专业工作人员;
(四)遵守国家财政、金融的各项法规,连续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五)在代理服务区域内,拥有一定数量的对公营业机构或具有先进的电子支付系统;
(六)内部员工有良好的业务素质,服务意识强;
(七)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设置和管理
(一)国库单一账户由财政部门依据《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向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申请开设,并按资金性质开设分户核算。该户用于核算预算内资金、基金预算的收入与支出,并与财政零余额账户和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二)非税收入资金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非税收入管理要求提出开户申请,经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批准后,在代理银行开设。非税收入资金财政专户用于非税资金的收入与支出核算,并与财政零余额账户和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六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由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需要提出申请,经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核准后,在代理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次日与市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有关账户进行清算。
第七条 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设置和管理
单位零余额账户由预算单位按照集中支付改革的有关规定,根据财政部门的意见提出申请,经人民银行核准后在代理银行开设。
1、预算单位填写《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开户(变更)申请表》(见附件),报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并提供预算单位开户相关依据,由市财政局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