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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老农保与新农保衔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老农保与新农保衔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苏人社发〔2012〕1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09〕32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苏政发〔2009〕155号)有关规定,为做好老农保与新农保、城居保衔接工作,现就老农保与新农保、城居保衔接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老农保的界定问题

省新农保制度实施之前,已开展的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称“老农保”。

二、关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

老农保参保人员(缴费年龄段)转入新农保(城居保),其在1992年至2009年间参加老农保的缴费年限,视同新农保(城居保)缴费年限;一次性趸交的老农保参保人员,自缴费之日起至2009年期间未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年限视同新农保(城居保)缴费年限。

三、关于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划转问题

老农保参保人员(缴费年龄段)转入新农保(城居保)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新农保(城居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领取待遇条件时享受新农保养老金。衔接过渡后,老农保个人账户应注销,终止老农保保险责任。

四、关于老农保制度规定已进入领取年龄的55岁女性是否继续缴费问题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且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员,可继续按原标准领取老农保养老金,年满60周岁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也可按新农保有关规定自愿继续缴费,但应按前条规定,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

五、关于新农保人员跨地区或跨险种转移问题

新农保人员跨地区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迁入地农保(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的新农保个人账户;新农保人员跨险种转移的,待国家有关衔接办法出台后按规定办理。

六、关于老农保、新农保、城居保衔接中待遇计发标准差异问题

在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符合老农保领取条件的可以按老农保的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其他转入新农保(城居保),的人员到达领取年龄后,按照新农保(城居保)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