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涉及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鄂人社函〔2014〕2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妥善处理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的涉及补缴养老保险费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我们制定了《关于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钟裁案件涉及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8日
关于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涉及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处理意见
根据《
社会保险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社会保障费征缴暂行条例》、《
社会保障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涉及补缴养老保险费案件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查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登记、申报、缴纳社会保险案件,涉及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适用本意见。
二、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就此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补缴养老保险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着重查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养老保险费缴费起止时间、工资收入等情况后,需要核定劳动者养老保险费补缴基数和补缴金额的,可以委托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定。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补缴基数和补缴金额的,应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协办函》,并附带相应证据材料。
受委托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接到《协办函》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的养老保险缴费起止时间、工资收入与当地对应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或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