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制定公布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类分项分级标准及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2014-10-30 苏价服字〔2014〕86号
文件正文见附件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类分项分级标准及政府指导价标准》适用范围等事项的通知
苏住建物〔2014〕24号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各有关单位:
《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关于制定公布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类分项分级标准及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苏价服字〔2014〕86号,以下简称《通知》)将于 12月 1日起 施行,现就“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类分项分级标准”及“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适用范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类分项分级标准”是依据《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DB32/T 538-2002)》和我市实际情况编制的,适用于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其中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按照执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非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参照执行。参照执行的可以针对项目的特殊情况适当增加或减少服务事项和内容,但“基本服务要求”标准不得降低。
二、《通知》中“政府指导价标准”适用于市区(不含吴江区)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应当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小区物业服务收费面积、出入口数量等),计算该项目的物业公共服务费价格。各市(含吴江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依据《通知》中“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类分项分级标准”,制定适用本地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三、开发建设单位在进行前期物业招投标时,应当依据《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