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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02〕1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办〔2025〕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温州市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暂行办法

  一、为改善我市投资环境,为境内外投资者、创业者提供更为快捷、便利的服务,更好地鼓励、吸引内外投资,制订本暂行办法。

  二、符合我市产业导向、区域规划布局要求,并达到环保标准的重大外商投资项目、重大高科技项目、工业园区内重大项目、旧城改造安置房项目、重大公共设施项目等可以进入“绿色通道”。“绿色通道”项目由业主提出申请,市审管办商有关部门确定。具体标准另行公布。

  三、“绿色通道”项目的主受理部门负责该项目的全程跟踪、服务、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不能确定主受理部门或有交叉的,由市审管办指定。市审管办负责“绿色通道”项目的督办。

  四、各部门在办理“绿色通道”项目时应遵循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