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科学技术局印发《滨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科字〔2021〕9号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滨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滨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3月2日
滨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规范诚信管理,提高科研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科研生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措施》(鲁办发〔2019〕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滨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市级科技项目的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管理与实施全过程;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基地)、评估评价、科学技术奖励、科技服务活动等其他科技专项的申请、受理、评审、认定、考核、验收等管理与实施全过程。
第三条 科研诚信管理的对象是参与滨州市科技项目、科技奖励、科技创新、科技服务等科研活动的相关责任主体,主要包括科研活动承担(申报)人员、咨询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等自然人,以及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科研活动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管理机构)、科研活动承担(申报)单位、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
第四条科研诚信管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组织部分,是“信用滨州”建设的重要环节。目的是提高科技活动管理水平,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氛围,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科学道德与科研诚信水平,从机制上约束和规范市科技活动相关主体的行为,提高政府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
第五条 市科技局对科研信用管理主要是对相关责任主体在申报、实施和参与科研活动过程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等诚信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据此进行科学决策。
市科技局各业务职能科室负责科技项目、平台、评审、科技服务等创新活动实施过程中相关主体信用情况的收集、记录以及评价,将科研诚信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等环节。
第六条 科研诚信管理覆盖科技项目、平台、评审、科技服务等创新活动管理的全过程,依据包括申报材料、合同或任务书、委托协议书、预算申报书、自查报告、科技报告、验收材料等正式报告及承诺,科技项目、平台、评审、科技服务等创新活动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以及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等。科研诚信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
1.立项评审管理。对责任主体在遵守科技项目申报规定、保证申报内容真实性和有效性、科技项目立项评审等行为中的诚信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2.实施过程管理。对责任主体在科技项目组织开展、中期检查、重大事项和进展报告以及编制科技项目经费预算、自筹经费筹集、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核算、财务情况报告等行为中的诚信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3.结题验收管理。对责任主体在科技项目总结、技术指标完成、科技项目经费决算、经济和社会效益证明等行为中的诚信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4.监督评估管理。对责任主体在实施科技项目过程中的项目管理配合度、纪律执行等其它与项目相关行为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5.其他方面管理。对责任主体在参与科技项目过程中获得与项目相关的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励,以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客观事实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七条 实行科技计划项目、平台、评审、科技服务等创新活动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承诺制度,在申请各类创新活动及参与管理和实施前,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要求签署诚信承诺书。
第八条 实行科研诚信资格核查制度,市科技局各业务职能科室对相关责任主体开展诚信“事前审核”,将具备良好诚信状况作为相关责任主体参与各类科技项目、平台、评审、科技服务等创新活动必备条件,对在失信期内的相关责任主体资格进行限定。
第九条 市科技局依据责任主体申报、实施和参与各类科研活动的诚信情况进行科研信用评价分级。科研信用评价等级分为守信和失信两类。
第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评价等级确定为守信:
1.遵守科研项目、创新活动等申报规定、申报内容真实有效等;
2.根据管理规定和承诺事项认真推进项目研究、开展中期检查、及时进行重大事项和进展报告等;
3.按照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筹集自筹经费、开支项目经费、提交财务情况报告等;
4.认真总结科研项目开展情况,按合同如期完成任务目标,项目经费决算合理合规,经济和社会效益证明真实有效等;
5.积极配合开展科技项目评价评估,严格执行监督评估相关纪律等;
6.专业管理机构、专家、服务机构等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履行诚信承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完成相关合同约定等行为。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等级确定为失信:
1.申报、实施与验收材料存在虚报数据、隐瞒缺陷等行为;
2.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内容,未经批准中止项目实施且未退回项目资金;
3.瞒报或谎报重大事项,影响项目实施;
4.恶意重复申报科技项目;
5.因自身原因被终止或无正当理由未完成任务目标、未能通过项目验收及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未提交验收申请材料;
6.经费使用与合同经费预算有较大偏差,违反经费管理规定或财经纪律;
7.其他违反合同或有关规定的行为,对项目管理和实施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责任主体有下列违规行为,经有关主管部门按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的,确定为失信:
1.虚报、冒领、贪污、挤占、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未按规定列支财政经费且拒不整改的;
2.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相关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报送项目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3.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4.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
5.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6.抄袭、买卖、代写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7.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等;
8.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责任主体初始信用等级均为守信,失信期为二年,失信期内取消其参与科研活动资格,并将其失信信息报送滨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三条 建立科研信用管理实时更新台账,局机关各职能科室负责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科研活动责任主体的科研信用评价分析和信用信息记录,并进行实时更新,实现科研信用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主体对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惩戒措施等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局提出复查申请,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市科技局应自收到复查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果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要将相关依据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失信期满后,责任主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经核实失信期内无其他失信行为的,评价等级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