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青岛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地税局和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 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7 年 9 月 11 日
序号 |
标 题 |
发文日期 |
文 号 |
1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 统一发票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2007.01.22 |
青地税发〔2007〕12号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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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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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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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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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65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涉及的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08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放管服”改革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函〔2017〕39号)和《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法制〔2017〕32号)要求,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在清理结束后统一公布失效废止的文件目录,确保税务机关规范执法,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经过清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需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2件,分别是《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7〕12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税款缴纳期限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件:《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