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区基本照护保险定点照护服务机构协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照护保险事业发展,根据《
关于建立基本照护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 ( 通政发〔2015〕73号)精神,以及《南通市基本照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通人社规〔2015〕17号)有关规定,制订《南通市区基本照护保险定点照护服务机构协议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11日
南通市区基本照护保险定点照护服务机构协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照护保险事业发展,培育社会化照护服务市场,根据《
关于建立基本照护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 ( 通政发〔2015〕73号)精神,以及《南通市基本照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通人社规〔2015〕1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基本照护保险定点照护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照护服务机构)是指取得卫计委、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及许可,经基本照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规定和程序评估确定,并签订基本照护保险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为参加基本照护保险的失能人员提供基本照护保险(以下简称照护保险)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负责制定定点照护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经办机构负责受理符合条件的照护服务机构的定点申请,对定点照护服务机构的照护保险服务进行协议管理、监督、考核。
第四条 照护服务机构申请定点的原则是有利于我市经济社会和照护保险事业的发展,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选择、动态管理,为照护保险参保人员提供符合规定及要求的照护服务。
第五条 申请成为定点照护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
2.取得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
3.人员配备、服务设施配置、财务管理等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有关标准及要求。
4.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全员应保尽保。单位和员工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5.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并能有效执行。
6.环境优良、整洁。
7.规范经营、依法纳税。
8.省、市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其它条件
1.养老机构
(1)取得有效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2)现址正常开展服务至少6个月。以养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证为依据,截止时间计算到递交申报材料时上一个月的最后一天。
(3)具备一定医疗护理服务条件。无内设医疗保险定点卫生所室或内设卫生所室未定点的,须就近与至少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合作服务协议。
(4)独立设置为享受照护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提供照护的区域或房间。
2.护理院
(1)取得有效的医疗执业许可证。
(2)取得医疗保险服务资质。
(3)现址正常开展服务至少6个月。以医疗执业许可证为依据,截止时间计算到递交申报材料时上一个月的最后一天。
3.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取得有效的医疗执业许可证。
(2)取得医疗保险服务资质。
(3)设置独立的照护病区,且照护病区床位至少20张。
第六条 具备规定条件、了解和掌握照护保险政策规定、愿意按照护保险规定要求提供服务的机构,可向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南通市照护保险定点照护服务机构申请表。
(二)提供以下材料的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医疗执业许可证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
3.社会保险登记证(发证时间应在递交申请时的三个月之前),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4.养老护理员证书、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及注册证书。
(三)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目录、服务设施设置材料。
(四)前6个月的财务报表和业务量(含实际开放床位数、服务人次等)。
(五)申请前一年内未受到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行政处罚的承诺书。
(六)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材料须真实有效,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三年内不得申请定点。
第七条 经办机构根据照护保险服务需要,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照护服务机构定点申请工作,一般每年10月11日至20日(截止日遇节假日顺延)集中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照护服务机构定点申请按照集中受理、材料审核、现场复核、多方评估、社会公示、确认名单等程序有序进行。开展现场复核、多方评估工作,探索参保人员、专家、行业协会等第三方评价的方式。
第八条 申请定点的机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基本条件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和内容申报相关资料或申报资料不齐全或申报资料不符合规定形式的。
(三)因机构的责任,被取消照护保险服务资质、解除服务协议不满两年的。
(四)申请前一年内受到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定点申请通过的机构,还须在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提供照护保险服务:
1.应建立照护保险管理部门及评定申请受理队伍,明确负责照护保险的单位负责人,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专职受理人员,负责照护保险政策的宣传、解释,评定申请的受理,评定材料收集、整理、报送等照护保险服务管理工作。
照护保险服务管理人员和受理人员须熟悉照护保险政策,热情、耐心接待参保人员的咨询与申请。
2.配备符合人社部门信息管理和照护保险服务管理规定要求和标准的软、硬件设备,包括性能指标符合要求的电脑、操作系统、打印机、网络设备、读卡器等,并保证网络线路的安全顺畅。按要求统一使用经办机构提供的照护保险信息系统。
取得基本照护保险定点照护服务资质,经验收后,具备上述条件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