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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常医改办[2003]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办法补充意见》已经市职工医疗保险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常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补充意见

根据《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常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市三年来情况,决定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规定调整完善如下:

1、适当增加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药品。

对一些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同类药品中疗效好以及价格低廉的药品放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过渡的形式供参保职工使用。

2、放宽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就诊医院的限制。

原《常州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关于“长住异地的参保人员,应在当地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放宽为“在当地选择一级、二级、三级各1家医疗机构就诊”。

3、建立困难企业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困难企业按上年职工工资总额(最低不得低于市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4%缴纳医保费,职工按每人每月缴纳5元的医疗救助费后,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所有的待遇。但不设个人帐户,门诊医疗费用仍由原企业负担,不享受门诊特定病种药费补助。

4、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中增设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按市区上年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4%,另外,每人每月缴纳5元的医疗救助费后,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住